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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号文件(谁知道中发办 [2000]11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啊)

财税2021年第11号公告解读

法律主观:

已经到来,一些新的财税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也生效了。那么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有哪些?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2018年1月1日起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自2017年1月1日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完善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日前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税总明确车船税管理相关事项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对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发生的退税,提出了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新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1日起这两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至全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两项税收优惠开始实施。 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发布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5〕23号)发布,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国内需求较大的婴儿奶粉、箱包、服装、太阳镜等进出口商品的关税采取措施适当降低,同时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的降税范围。方案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7年税目数共计8294个。 1月1日起,天津辽宁安徽等地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财政部近日发文,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铅蓄电池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此外,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调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7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开始执行。 2018年1月1日起荒山林地等占地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其中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实施第二年税率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5〕25号)发布,通知称,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 1月1日起施行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日前,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文发布,海关总署制定了《2018年1月1日起香港 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8年1月1日起澳门 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谁知道中发办 [2000]11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破产工作的通知

来源:最低生活保障司时间:2000-06-01 20:34

中办发[20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建国50年来,煤炭、有色金属和核工业矿山为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矿产资源不可再生,一批矿山经过长期开采,资源逐渐萎缩和枯竭。企业生产大幅度下降,有的长期停产,亏损严重,矿区职工生活困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决定对一批资源枯竭矿山实施关闭破产。这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结构调整,深化企业改革,实现扭亏脱困目标的重大举措,关系社会稳定的大局,是一项亟待解决的紧迫任务。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为了扎实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源枯竭矿山实施关闭破产的政策规定

(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

1.关闭破产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养老金发放标准按规定适当扣减。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1)按每满1年工龄发l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自谋职业。安置费每人平均不足2万元的,可按2万元计发标准安排,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对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且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不将安置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而由社区管理机构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3.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l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属于城市居民的混岗集体工,比照合同制职工的政策安置;属于农村居民的混岗集体工,只发给经济补偿金。

4.随同关闭破产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的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未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关闭破产矿山所办的学校、医院、公安、消防、供水、供电等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其设施和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所需费用按关闭破产矿山上年实际支付费用水平,由中央财政给予3年的补助。3年后对经费保障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适当延长补助年限或一次性增加补助额。

6.矿山关闭破产后,可将部分有效资产适当作价重组企业,对其所安排的职工,不发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7.支付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工残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的伤残补助费、生活费、医疗费等经常性费用以及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金等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8.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矿山可安排少量职工骨干组成专门机构,负责矿区离退休等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和管理,破产终结后转由地方社区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被安排的职工不再作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9.与关闭破产矿山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参保办法比照个体劳动者执行。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其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安置后的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发养老金;如一次性安置后不再缴费,则到达退休年龄时,按已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享受下岗职工在再就业和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0.以上各渠道安置的关闭破产矿山的职工,其家庭成员属于城市居民的,如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仍未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标准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并体现鼓励就业的原则。地方负担确有困难的,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的程序由专门机构审查批准,并张榜公布,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安置

1.关闭破产矿山的离退休人员全部交由地方统一管理,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机构管理。

2.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分别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25%和6%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医疗费。5年后资金如有缺口,统筹研究解决。

3.统筹项目外的养老保险费用原则上不予解决,对确需保留的项目,由地方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如缺口较大,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核实后,由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4.随同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矿山所属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职工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解决。

(三)关于历史拖欠问题的处理

1.关闭破产矿山拖欠的在职职工工资、已经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应予以补发,所需资金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企业上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核实后,中央财政予以补足。

2.关闭破产矿山拖欠的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核实后,由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发。

3.拖欠的职工医药费,原则上由地方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

4.对所欠职工的集资款,不在关闭破产时一次性解决,待清理核实并分清责任后另行研究解决。

5.被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住房时相应抵扣。

(四)适用范围

以上各项政策规定适用于中央所属的有色金属和核工业矿以及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矿。实施关闭破产中遇到的其他问题个案处理。

二、加强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矿山企业关闭破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周密部署,稳步实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统一领导。矿山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由国家统一制定政策,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负责政策衔接和协调服务。实践证明,矿山关闭破产,只有地方党政统一领导,才能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顺利推进。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矿山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解决各种实际问题。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矿山企业关闭破产,党组织不能散,党的工作不能停。各级党委和企业党组织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国家政策法规,及时化解矛盾,保障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在党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资产重组后,要及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党组织重建工作。对在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组织和参与闹事的党员和干部,要严肃处理。

(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实施关闭前,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1)认真制订关闭破产实施方案(2)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思想动员和群众来信

来访工作;(3)落实各项关闭破产费用;(4)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5)组织好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和骨干队伍。关闭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条件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四)确保社会稳定。各地要把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矿山,作为确保社会治安的重点地区,为矿山关闭破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做好防治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对利用人民内部矛盾,蓄意制造事端,乘机进行破坏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资源枯竭矿山的关闭破产工作。在关闭破产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央。

财税2021年11号公告

法律主观:

已经到来,一些新的财税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也生效了。那么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有哪些?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2018年1月1日起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自2017年1月1日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完善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日前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税总明确车船税管理相关事项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对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发生的退税,提出了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新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1日起这两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至全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两项税收优惠开始实施。 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发布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5〕23号)发布,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国内需求较大的婴儿奶粉、箱包、服装、太阳镜等进出口商品的关税采取措施适当降低,同时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的降税范围。方案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7年税目数共计8294个。 1月1日起,天津辽宁安徽等地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财政部近日发文,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铅蓄电池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其中,自2017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此外,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调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7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开始执行。 2018年1月1日起荒山林地等占地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其中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8年1月1日起,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实施第二年税率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5〕25号)发布,通知称,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 1月1日起施行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日前,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文发布,海关总署制定了《2018年1月1日起香港 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8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8年1月1日起澳门 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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