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发2011 222号?浙人社发 [2011] 222号文件 可以传一份给我吗0574-63503020
求浙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哪位好心人,共享一下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
(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帐户化额度除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确定(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数执行)。原在岗工作时间帐户化额度,以符号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在岗工作时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二,三(略)
四,发放办法
符号条件人员增发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其他类似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他曾由乡镇聘用,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的类似人员,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由各设区市参照上述办法制定,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县(市,区)要继续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年前买了农保,可以享受浙人社发2011第223号文件的待遇
人社发2011【223】号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
浙人社发[2011]223号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省委、省政府根据我省实际,采取了发放补助和解决户粮关系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解决了精减退职人员实际困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这部分精减退职人员年龄增长,省委、省政府决定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六十年代初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精减退职,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精减退职人员。
二、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
三、认定程序: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精减退职时的原始证明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如本人无法提供精减退职原始证明的,由原精减单位根据历史档案记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精减退职人员的原始证明和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原精减单位予以初审;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军事系统精减退职人员由当地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确认。
四、经费渠道:所需经费比照现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执行时间: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细致做好精减退职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精减退职人员能真正享受到生活补助,又要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领及重复领取困难补助费的现象发生。对已享受其它各类补助的人员,如低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可按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足;如高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不再享受。要认真工作,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浙人社发 [2011] 222号文件 可以传一份给我吗0574-6350302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
(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帐户化额度除以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确定(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数执行)。原在岗工作时间帐户化额度,以符号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在岗工作时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二,三(略)
四,发放办法
符号条件人员增发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其他类似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他曾由乡镇聘用,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的类似人员,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由各设区市参照上述办法制定,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县(市,区)要继续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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