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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6号文件 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6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具体如下:

一、应交增值税:

1、一般纳税企业: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

2、小规模纳税企业: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再“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专栏。

二、应交消费税:

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应交营业税。

四、应交所得税: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五、其他应交税费:

含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6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解读:

1、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只填写营改增项目。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规定,《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即便申报系统中显示该表为“选填”,仍需要按要求填写该表。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文件,简易征收包括哪些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简易征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二)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三)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四)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五)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七)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八)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十)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按3%征收。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备案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书面(打印)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生产上述货物的原料及生产流程的详细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生产产品的资质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5、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备案表》一式二份。

注意事项: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简易征收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

财税2016年36号文件解析即问即答

一、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1.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赁企业,最近关注到对住房租赁企业新出台了增值税减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

因此,如果你公司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赁服务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相关增值税减税政策。

2.我公司是一家深圳的住房租赁企业,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我公司从事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业务,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上述增值税减税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符合24号公告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可以按规定适用上述增值税减税政策。

3.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向我市住建局进行开业报告。我公司除了向个人出租住房,还面向部分企业租户。请问,我公司出租住房收入都可以减按1.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上述1.5%征收率简易计税政策;同时,你公司向单位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不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减税政策。上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4.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我公司除向个人出租住房外还出租商铺。请问,我公司的个人出租业务都可以减按1.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吗?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选择适用上述减征增值税政策;同时,你公司向个人出租商铺等非住房取得的收入,不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减按1.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

5.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按照2021年第24号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选择1.5%简易计税政策。请问,我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是否可以根据不同的个人承租对象,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在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减税政策时,应以向个人出租住房的全部收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不能区分不同承租对象或不同笔承租业务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6.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按月申报纳税,租户都是个人,已向我市住建局进行开业报告。预计2021年11月份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取得约10万元租金收入,2021年12月份可以取得约20万元租金收入,无其他收入。请问,我公司能够享受什么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以下称“11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为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如果2021年11月销售额(包括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则可以按照11号公告的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2021年12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选择减按1.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我公司是北京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在北京市住建委备案。除北京本地外,我公司在天津也有部分住房出租业务。请问,我公司出租位于天津的住房应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称“2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如果你公司的个人出租住房业务选择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减按1.5%征收率简易计税政策,则在天津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出租收入,也相应按照1.5%预征率在天津预缴增值税,将对应的销售额、1.5%的预征率等信息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对应栏次,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8.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目前,我公司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产,按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住房租赁企业减按1.5%缴纳增值税政策出台以后,我公司出租房产如何计算增值税呢?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出租房产,可以区分不同业务分别适用政策:一是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一经选择,无论向个人出租的住房是2016年4月30日前或此后取得的,均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你公司向单位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住房,以及向单位和个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非住房的出租收入,可以继续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9.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在我市住建局备案。目前房屋出租业务均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因前期投入大,目前仍有留抵税额未抵完。我们关注到国家针对住房租赁企业新出台了1.5%征收率简易计税政策。请问,我公司可以继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吗?

答: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适用24号公告规定的简易计税政策,或者继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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