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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优惠政策2019(2019年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点:

1、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月15万元。若小规模纳税人月度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需注意按月缴纳和季度缴纳享受的优惠可不同;

2、企业所得税减征。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若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若小微企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需注意的是,这里需要小微企业达到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三项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

3、残保金免收。从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的在职员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六税两费减免优惠。这里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小微企业的印花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六税最高减征50%。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可进行免征;

5、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娱乐服务类小微企业未达起征点的或广告业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季度不超过6万元)的都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6、支出小微企业融资。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2019年小微企业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2019年月收入在10万元及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免收增值税,并且根据年应纳税所得额,来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扩展资料: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2019年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新的政策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税指国家向企业或集体、个人征收的货币或实物:税收、税额、税款、税率、税法、税制、税务等。"税"(又称税赋、税金、税收、赋税、税捐、捐税、租税)指政府为了维持其运转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对个人和法人强制和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总称。各国各地区税法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同,分类也不同,概念不尽一样。税的中文称呼,在中国各个朝代、各个中文地区对税的称呼也有差异。税制即指税收制度,由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计税依据、减免税和违章处理等要素构成;税种指税的种类,差异表现为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不同,税种总合构成“税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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