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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比例



工资福利费计提比例是怎样的

工资福利费计提比例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如下: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比例

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多少的问题已经没有实施了。

今年起就不用计提了,以后按照职工福利费用实际使用情况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只不过在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实际允许抵扣的福利费上限为工资总额的14%,超出部分作为纳税调增项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福利费包括:

职工福利费计包括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公费医疗经费,未参加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因工负伤等住院治疗,住院疗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病假两个月以上人员的工资,职工探亲旅费,由原单位支付的退职金,退职人员及其随行家属路费,职工死亡火葬及费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以及由“预算包干结余”开支的集体福利支出。新准则取消了原“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会计科目、增设“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即将职工福利费列入职工薪酬范围核算。

职工福利费怎么做会计分录

新会计准则下,将“应付福利费”科目取消,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取消。以管理部门为例,当月发生福利费500元,现金支付,会计分录为:

1.实报实销方式下福利费的处理方法。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500贷:现金 500。

2.以工资方式对福利费的列支。借:应付职工新酬-应付福利费 500贷:现金 500。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比例是多少呢

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比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相关法规: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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