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社会服务

销项税额怎么算,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如何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增值税是价外税,价税合计(含税价)=价款(不含税价)+增值税

2、增值税税额=价款(不含税价)×增值税税率

3、价税合计(含税价)=价款+价款×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税率)

下面,我们举个例子说明下增值税13%税率计算公式:

例如:已知含税价100,税率13%,税额计算为:

税额=价税合计÷(1+税率)×税率=100÷(1+13%)×13%=11.50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1、依据不含税收入与适用税率,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额=不含税收入乘以适用税率;如果10000元收入为不含税收入,那么税额为:增值税额=10000乘以13%=1300元

2、依据含税收入与适用税率,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额=含税收入除以(1+适用税率)乘以适用税率;如果10000元收入为含税收入,那么税额为:增值税额=10000÷(1+13%)乘以13%=1150.44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销项税额是销售方根据纳税期内的销售额计算出来的,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是纳税人按规定自行计算出来的,计算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与销售有因果连带关系的价外收费都应看作是含税销售额,即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

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优质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格构成公式:价格=成本+利润+税金(价内税)

价内税:税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如消费税、资源税等。

价外税:税金不属于价格组成部分,如增值税。

数额确定

一般情况下的销售额的计算

当期销售额包括增值税纳税人当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的说,应税销售额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支付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和代垫款项等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销项圆液税额是销售方根据纳税期内的销售额计算出来的,并清腔睁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例如:某钢铁公司向某机械公司出售一批钢材,出厂价格为100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6%,

该钢铁公司应当向机械答岁公司收取的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销项税额=1000万元×16%=160万元。

此外,因为在销项税额的计算销售额中,销售额包括不含税和含税两种,所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2、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扩展资料

当期销售额包括增值税纳税人当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的说,应税销售额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支付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和代垫款项等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

声明:本文由"麦兜兜"发布,不代表"叁陆信息"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360eip.com/soc/154737.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