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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是什么意思?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

请问进项税转出具体是什么意思啊,能举例说明吗

进项转出,指的是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不再予以抵扣。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扩展资料

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种情况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二种情况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3、三种情况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4、四种情况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况下,货物有增值,且已经离开企业,价值已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转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转出

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简单来说,进项税额转出的意思就是:之前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现在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可以抵扣的条件了,所以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来。

进项税额转出指的是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一、目前进项税额的转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二)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三)其他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办法计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二、什么是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外购原料、燃料、动力)*税率。

三、进项税转出的情况

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来料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其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借:进项税额 贷:进项税额转出 请问这个分录是什么意思

完正的科目应该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这个在普通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因为进项增加的同时又马上转出。等于没有做。

但是有一种情况是这样:当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程序上可以抵扣而因为某种原因该进项在税法上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应该计入成本的情况。

也就是说,当你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先做认证抵扣处理,然后再转出。不能因为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而直接计入成本,要再税务系统中过一道。

要不你就要写说明该票为什么没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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