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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 39号,财税201639号档案作废了吗



财税2012 39号特殊区域有哪些

根据财税2012 39号文件规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

财税201639号档案作废了吗

财税201639号档案作废了吗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仍在使用,既没有更新补充,也没有条款作废。

财税70号档案作废了吗

没有,现仍在执行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2016.6.30没有被取代或更新规定。

财税8号文作废了吗

由于题目过于简单,找到以下相关档案,请核对:

一.财税地字[198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条款失效],具体是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档案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稽核”的内容废止。

2、依据财税[2004]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3、依据财税[2005]1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现仍有效,在持续执行。

三.财税[200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现仍然有效,未做更改。

财税39号作废了吗

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目前没有失效。

财政部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

不知道你说的是哪一款?

财税94年20号文作废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档案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档案目录(第十一批)(864件),

其中没有财税94年20号文作废。

财税字48号作废了吗

没作废,但有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字[1995]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现有部分条款失效。具体是:

——依据财税[20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失效。

国税发[1993]151号档案作废了吗

国税发[1993]151号档案现属于部分条款失效。主要是第一条已经失效了。

请看:

。。。。。。。。。。

一、粮食

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如挂面、切面、馄饨皮等)和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

其它都是有效的。

作废的依据为国税发[2006]62号。

财税【2008】156号档案作废没有

部分条款失效。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财税[2009]163号。

财税126号已经作废了么

共找到如下相应档案,请结合需要使用:

1.财税[2004]126号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仍然有效

2.财税[2006]126号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已失效

3.财税[2015]1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全文废止],已失效。

请问国税发[2002]25号档案作废了吗?

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查询情况,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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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2〕2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03-12

字型:【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对交通运输企业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溼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溼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二、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专案征收营业税。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交通运输业务征收营业税的境内外划分,按现行税法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文件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三个文件的主要契税优惠政策,对于完善企事业单位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契税征要符合相关条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免征契税要符合相关条件。

1.非公司制企业改造,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公司制改建,且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才能免征契税。

2.公司制改造要考虑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制改造必须是企业整体改建。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它不是部份资产的有偿转让,也不是整体转让分公司或支公司。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和支公司不是企业法人,没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种行为是不能够免征契税的。二是公司制改造,应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即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

(二)国有企业特殊契税优惠政策延续

为鼓励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优惠政策,继续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组建新公司给予契税减免。

具体内容是:“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上述土地,如果属于划拨土地,在投资设立新公司过程中,由国家收回该划拨土地后以出让方式进行投资,不能免征契税。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合并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合并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改为“公司”,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表述更准确,减少了争议。

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需要注意,公司合并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且对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才能享受免征契税。此外,企业合并契税免税政策,只适用于新设企业与被合并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投资主体不同的合并行为不适用。

四、公司分立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分立的免税政策,但作了文字表述的调整。一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改为“公司”,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表述更准确一些,减少了争议。二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不征收契税”改为“免征契税”,表述合法了,减少了文件执行的争议。这是因为,企业分立,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了转移,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如果以规范性文件给予优惠,只能是免征,而不是不征收。

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提醒企业注意,企业分立免税政策,只适用于新设企业与被分立公司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投资主体不同的合并行为,不适用于契税免征的优惠。

五、企业出售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出售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出售”改为“企业整体出售”,解决了企业部分出售、分解出售的契税征免的争议问题。

企业整体出售,一是指企业卖给一个纳税人,而不是分解成几块土地卖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二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转让,而不是部份资产的有偿转让,也不是整体转让“分公司”、“支公司”及其相关资产的行为。这两类整体出售行为均不能免征契税。

财税[2012]4号文件关于企业出售的规定是:“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企业破产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破产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注销、破产”改为“企业破产”,更加合理。“破产”是企业注意原因的一种,删除了“注销”行为免征契税的规定,解决了企业因注销而转让土地房屋契税征免的争议问题。

财税[2012]4号文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破产企业的土地属于划拨土地的,破产清算时由国家收回,承受土地就以出让方式获得,受让方是债权人也要缴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这一条款是对政策性债转股的特殊的优惠政策。不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普通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予免征契税。

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债转股,是政策性债转股,主要依据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94号)进行的。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设立或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亦规定,政策性债转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资产划转契税征免界限

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以及:“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因此,行政性划转,是法定的行为,免征契税是合理的。

财税[2012]4号文件同时明确:“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资产划转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无偿划转”改为“划转”。因为企业资产的“划转”只能是无偿的。资产有偿或视同有偿的“划转”是资产的出售、赠与和交换、买卖等交易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契税条例及细则已经做出了明确征税的规定。

把握这条政策主要有两点:一是转出与受让企业是否拥有共同的投资者,即其投资主体是否相同;二是该项行为不属于市场的交易行为,转出资产企业与受让资产企业均系单方面行为,转出方并未因此获得相关的经济利益,受让方也并未因此付出相关的经济利益。

资产划转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编《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01年)的解释,会计制度对于无偿划转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对于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当企业按规定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贷: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按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

当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要按固定资产清理进行处理,具体是:

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或董事会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按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累计折旧(按已提折旧额)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

若无偿调出时发生清理费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当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发生净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

从会计处理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般情况下的资产划转,账务处理为:调出方必须是资产与资本公积同时减少,调入方必须是资产与资本公积同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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