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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于2019年发布,规定了纳税人开具、领用、保存、报验等方面的发票管理要求。该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税收行为,保障税收安全,也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种便利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重要税收法规。该办法总共分为10章66条,主要围绕着纳税人开具、领用、保存、报验等方面的发票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办法明确了各类发票的开具规则、发票的领用和使用规则、发票的保存期限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对于商业活动中的发票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发票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税收行为,保障税收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该办法对纳税人的发票管理进行规范,提高了税务管理的效能和质量;另一方面,该办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和处罚标准,有利于打击偷税漏税等不合规行为,保障纳税人的权益。此外,该办法实施也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种便利和保障,使得发票管理更加规范化、透明化和高效化。

什么是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是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应税服务、购买固定资产等过程中,为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等各项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增值税而开具的一种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发票是纳税人向购买者开具的凭证,用于证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同时,增值税发票是企业进行成本费用核算和纳税申报的重要依据,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税务合规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是一部重要的税收法规,对于规范商业活动中的发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该办法明确了发票的开具、领用、保存、报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有利于提高税务管理的效能和质量,保障税收安全和纳税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发票制度,明确发票开具、领用、使用、保存、报验等各个环节的责任、权限和程序。

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修订)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9年03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9年03月02日

立法沿革|高频法条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第三章发票的领购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第十七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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