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解读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2010年新会计准则
目录
新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8
第一章总则 8
第二章确认 8
第三章计量 8
第四章披露 9
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0
第一章总则 10
第二章初始计量 10
第三章后续计量 10
第四章披露 12
新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12
第一章总则 12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12
第三章后续计量 13
第四章转换 13
第五章处置 14
第六章披露 14
新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14
第一章总则 14
第二章确认 14
第三章初始计量 15
第四章后续计量 15
第五章处置 16
新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16
第一章总则 16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16
第三章后续计量 17
第四章收获与处置 18
新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18
第一章总则 18
第二章确认 19
第三章初始计量 20
第四章后续计量 20
第六章披露 21
新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1
第一章总则 21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21
第三章披露 22
新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22
第一章总则 22
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23
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23
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24
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25
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 26
第七章披露 26
新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28
第一章总则 28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28
第三章披露 28
新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29
第一章总则 29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29
第三章列报 30
新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31
第一章总则 31
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32
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32
第四章披露 32
新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33
第一章总则 33
第二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33
第三章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34
第四章披露 34
新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35
第一章总则 35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35
第三章披露 36
新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36
第一章总则 36
第二章销售商品收入 36
第三章提供劳务收入 37
第四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38
第五章披露 38
新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38
第一章总则 38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39
第三章合同收入 39
第四章合同成本 39
第五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40
第六章披露 41
新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41
第一章总则 41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41
第三章披露 42
新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42
第一章总则 42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42
第三章披露 43
新会计准则第18号——企业所得税 44
第一章总则 44
第二章计税基础 44
第三章暂时性差异 44
第四章确认 44
第五章计量 45
第六章列报 45
新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46
第一章总则 46
第二章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46
第三章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47
第四章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47
第五章披露 48
新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48
第一章总则 48
第二章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48
第三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49
第四章披露 50
新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51
第一章总则 51
第二章租赁的分类 51
第三章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52
第四章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52
第五章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53
第六章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53
第七章售后租回交易 53
第八章列报 54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54
第一章总则 54
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55
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 60
第四章金融工具确认 60
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 61
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 62
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 63
第八章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 65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 65
第一章总则 65
第二章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66
第三章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67
新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69
第一章总则 69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69
第三章套期确认和计量 71
新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73
第一章总则 73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73
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74
第四章原保险合同准备金 74
第五章原保险合同成本 75
新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76
第一章总则 76
第二章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76
第三章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77
第四章列报 77
新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78
第一章总则 78
第二章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78
第三章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79
第四章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 80
第五章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 80
第六章披露 81
新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81
第一章总则 81
第二章会计政策 81
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82
第四章前期差错更正 82
第五章披露 82
新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83
第一章总则 83
第二章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83
第三章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84
第四章披露 84
新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84
第一章总则 84
第二章基本要求 84
第三章资产负债表 85
第四章利润表 87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87
第六章附注 87
新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88
第一章总则 88
第二章基本要求 88
第三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89
第四章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89
第五章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90
第六章披露 90
新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91
第一章总则 91
第二章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91
新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93
第一章总则 93
第二章合并范围 93
第三章合并程序 94
第四章披露 96
新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97
第一章总则 97
第二章基本每股收益 97
第三章稀释每股收益 97
第四章列报 98
新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98
第一章总则 98
第二章报告分部的确定 99
第三章分部信息的披露 100
新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101
第一章总则 101
第二章关联方 101
第三章关联方交易 102
第四章披露 102
新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103
第一章总则 103
第二章金融工具列示 103
第三章金融工具披露 104
新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09
第一章总则 109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109
第三章列报 111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内容是什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内容:
一、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如何运用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答: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以及关联方披露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二、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对子公司的股权应当如何处理?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
答:(一)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
(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通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相关规定确定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三、企业对于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投资企业对于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但是,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四、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权益工具定义的,应当按照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减去不附认股权且其他条件相同的公司债券公允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
企业对于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经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本规定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2)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四)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 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六)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本规定发布前,企业已经进行的BOT项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进行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以与BOT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在所列报最早期间期初的账面价值为基础重新分类,作为无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同时进行减值测试;在列报的最早期间期初进行减值测试不切实可行的,应在当期期初进行减值测试。
六、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是指财政部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落实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中的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解读如下: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该解释涉及到固定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或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列报、亏损合同判断三部分内容,我们逐一来解读。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根据解释15号相关规定,固定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或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应当对试运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在销售前满足存货确认条件的应当相应确认存货,不得将试运行收入抵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由此,试运行所产生的收入,不再冲减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或研发支出,而是分别确认收入和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在财报中列示为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对于与日常经营无关的,在财报中列示为资产处置收益。本条规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众所周知,对于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造假,往往涉及到现金流的造假,而利用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对现金流造假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重灾区。对此解释15号分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以及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两种情况对会计处理分别做了规范。
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列示为“其他应收款”项目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
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
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根据流动性,在财务报表中分别列示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对于集团内的金融资产、负债不得相互抵消,并在附注中披露有关资金集中管理的事实。
有关资金集中管理财政部还专门出了一期应用案例,会计处理其实并不复杂,把它理解为关联企业往来款即可,在规范出台之前大多数企业也能正确进行会计处理。之所以对于这部分会计处理规范高度重视我认为是因为通过资金池造假的上市公司实在太多,需要明确规范以堵塞漏洞。
本条规范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15号明确了亏损合同及其成本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
那么对于合同是否属于亏损合同的定义的重点在于把握什么是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
解释15号明确了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那么下一步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履行该合同的成本。
解释15号明确了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这里我们需要把握的要点是对于履行成本的定义并没有包括合同取得成本以及全部成本成本,而是增量成本以及与履行合同相关的直接相关的分摊成本。
为什么这里不包括合同取得成本呢?我认为合同取得成本仅与取得合同相关,与取得合同后是否履行无关,因此对于是否执行合同来说,合同取得成本已属于沉没成本。
为什么这里强调的是增量成本而不是全部合同成本呢?我认为对于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而言,需要考虑的是继续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成本与收益间的关系,对于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前期已经发生的成本也属于沉没成本。
同时,与履行合同相关的分摊成本,虽然不是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直接成本,但与履行合同相关,说白了,在判断亏损合同时先要判断是否会继续履行合同,在判断是否会继续履行合同时需要考虑与履行合同相关的全部增量成本,因此也需要将分摊成本考虑在内。
亏损合同的前提是合同继续履行,如果合同不再履行,相关成本为停止履行的补偿和处罚‘如果合同继续履行,且履行合同义务需发生的不可避免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则为亏损合同,反之则为正常的盈利合同。
不过这部分的规范与我们以往对亏损合同的判断大为不同,原本财政部就新收入准则所编写的亏损合同的案例也已过时,实务中具体如何把握增量成本,尤其分摊成本,存在问题,所以这里我不敢唐突地编制案例,希望财务部能更新有关亏损合同的应用案例。
本条规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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