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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规定

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印章管理,使全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制发和管理工作。第二章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第五条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省政府设置的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和直接批准的全省性公司,凡副厅级以上单位的印章,直径均为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第六条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第七条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第八条行政委员会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发。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第十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凡地、厅级单位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单位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科级或相当于科级单位的印章,直径四点零厘米;股级单位的印章,直径三点八厘米。印章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按照隶属关系和归口管理原则,分别由上一级领导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第十一条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未涉行业的印章,其规格、式样和制发,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或根据有关规定,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制发办法。第十二条新刻制的印章,原则上由制发机关负责行文启用。第三章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第十三条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法定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青海省”名称。行政公署的印章,冠“青海省”名称。市辖区、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和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或县(自治县)的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规范通用的简称。第十四条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县、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民族文字由所在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第十五条印章的印文,汉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民族文字使用规范的正楷印刷体。第十六条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第四章专用印章的制发第十七条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第十八条副厅级以上单位的钢印,直径最大不得超过四点二厘米,其它单位的钢印,直径最大不得超过四点零厘米,最小不小于三点五厘米,中央均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上级领导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自行刻制。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钢印的规格、式样和制发办法按国务院国发(1993)2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自行刻制。第五章印章的刻制、管理和销毁第二十条制发印章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管理,严格手续,确保安全和质量。第二十一条刻制单位印章和各类专用章,必须持相关证件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单位刻制,当地因技术所限不能承制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指定到西宁市刻制,刻制前须到西宁市公安局再次办理准刻手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刻字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刻制。对未经批准,私自承制、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的,应当依法惩处。

青海省工商局营业执照怎么年审

1、网上搜索“国家bai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du”并点击进入;

2、第一次登录的经营者,需要点击联络员备案,填写个人身份信息;

3、输入登录信息,获取手机验证码后登录。

4、根据页面提示,填写年报信息,注意核对资料准确无误。

5、信息填写完后,点击“提交并公示”完成年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已经2014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郝鹏

2014年4月23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86项)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76项)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清理依据及理由备注省发展改革委(含粮食局)1企业投资年产3.4万吨以上10万吨以下纸浆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3项投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下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5项 3两碱以外工业用盐价格《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实行市场调节价4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3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5煤炭生产许可证《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2项6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项7木里焦煤开发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取消后,此项目相应取消。待木里煤田整合工作完成后实施。8木里焦煤开发企业煤炭经营许可证“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取消后,此项目相应取消。省教育厅9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5项10部属院校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2:第6项(国发〔2012〕52号)下放,此项目针对部属院校,我省不涉及。11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项12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项省民宗委13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年审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173号)设定,予以取消。14清真标志、清真屠宰资格认定年审省民政厅15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1项16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6项此3项为“全省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的子项17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7项18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78项省财政厅19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4项20供应商资格备案登记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103号)设定,予以取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1民办职业培训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第41条,实行备案管理。22职业技能鉴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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