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两税法的内容)
什么是两税法
两税法是唐朝宰相杨炎所创之税法。武周过后均田制受到破坏,唐代开国初期的租庸调法早已不适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两税法。
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4、两税法
安史之乱使北方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国家财政状况日益恶化。唐廷采取措施,整顿均田制,安置流民,招纳客户。但是,国家控制的土地日益减少,指望均田制和租庸调解决财政危机,显然不行。为了应付浩大的财政支出,唐廷增加了许多新的税目,使赋役制度更加混乱。当时,方镇州县各自为政,巧立名目;贪官污吏因缘为奸,中饱私囊;豪强富户百般规避,转嫁负担;贫弱百姓则旬输月送,不得休息。这种状况表明,旧的赋役征收原则和办法已经走上了绝路。德宗建中元年(780),在宰臣杨炎的主持下,推行两税法。两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把赋役征收以身丁为本改为以资产为主。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统一税目,以户税与地税为核心,将租庸调、杂徭以及其他一切赋敛都纳入两税;第二,依据财产状况划分户等,不论主户与客户、丁男与中男,一律按户等高下征税,商人由所在地征税1/30;第三,两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征钱或折纳绢帛,秋税则征收谷物,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第四,量出以制人,以大历十四年(779)的全国垦田数及收入钱谷数作为两税征收的基准额分摊于各州,各州则以大历中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确定两税的总额分摊于各地。>两税法的出现,是均田制破坏以后,唐廷对赋役制度进行的调整。两税法的出现,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把控制土地占有转向对土地征税。两税法的核心即户税与地税,早已存在。户税又叫税钱,唐初即已开征,不分官民,一律按户等纳钱。至玄宗时,租庸调制已难维持,按田高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天宝中,地税形成较为固定的税目与征收办法,以所入供军国、传驿、邮递以及外官月料、公廨之用。安史之乱以后,课丁锐减,财政窘迫,租庸调收入不敷所用,户税地位日益重要。代宗时,对赋税制度进行了试探性的改革,他多次宣布按户税钱和按田亩征税的命令。大历四年(769)正月下诏,重新规定户税税额:从上上户4000文到下下户500文,而现任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若一户数处任官,则依官品每处纳税。数处有田庄者亦每处依户等纳税。其余寄庄户、寄住户、诸色浮客以及卸任官吏一概准七等至九等户纳税。百姓有邸店、行铺及炉冶者,则按本户加二等纳税。按户税钱,是新的赋税征收原则。>地税系由义仓税转化而来。义仓原是民间储粮备荒的一种措施。至隋,改为由***统一管理,并按户等交纳1石至4斗的义仓税,从而成为一项正式的税收。建立以后,亦设义仓,其税收或按田亩、或按户等,时有变化。至时期,恢复亩税2升的旧制。其后,随着财政形势的恶化,地税税额不断提高,一年一征亦改为一年两征。大历五年三月,代宗下诏,定夏秋两季地税税额:上田夏税亩6升,秋税亩5升;下田夏税亩4升,秋税亩3升。荒田开佃者亩2升。正额之外,又有附加税,称为青苗钱、地头钱,按亩征钱,多少不一,多者可达每亩八九十文。随着户税与地税税额的提高,其财政地位亦日益重要。《新唐书·食货志》在论述两税的起源时说道,“自代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户税与地税从次要税收项目演变为主要的税源,关键在于这两项税收所具有的特点,即征收对象的相对广泛与稳定。正因为有这两个特点,两税法才能达到扭转财政危机的目的。两税法实行之后,***赋入达到1300余万贯,盐利尚不计在内,比以前增加了一倍以上,明显地加强了中央的经济实力。>两税法是中国古代具有重要意义的赋役制度改革。其意义不仅在于顺应了赋役制度发展的历史趋势,扩大了税源,使唐***的财政状况走出困境,而且在于立法原则的较为公平,有助于改变赋役负担不均的现象。大历年间(766~779),***控制的户口仅120万户。初行两税法时,***派黜陟使至诸道按比户口,计得土客户310余万,检出隐户近200万,应该说与两税法立法原则较为公平有一定关系。>两税定额以大历十四年(779)的钱谷收入为基准。这一年是财政收入最多的一年,以此为准,照例征收,势必造成重者益重,轻者益轻的局面,而所谓的“量出以制入”,亦不过是尽量扩大税收而已。两税法以资产为宗,土地只是其中一部分,而其他资产并非都如土地那样容易估算。因此,两税法也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赋役负担不平均的状况。两税有折纳之法,往往计钱征收。初定两税,钱轻物重,后来钱重物轻,百姓的负担便成倍增加。至于“丁额不废”,原因亦不仅仅在于力役、差役、杂徭的需要。初定两税时,诸税合并,朝廷严令“新旧征科色目,一切停罢,两税外辄别配率,以枉法论。”均田制破坏以后,土地兼并日甚一日,贫富分化日益明显,人口大批流亡。依据身丁征收赋役,势必造成兼并之家与失地农民之间以及主户与客户之间赋役负担的不均。两税法实行之后,这种情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变。其后,苛捐杂税不断增加,保留下来的丁额便成了配率的根据。
两税法的内容
两税法主要内容为:
1、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但保留丁额。
2、不分主、客,一律按当时居住地为准,加纳赋税。
3、没有固定住处的行商也要纳税。
4、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收,地税以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
5、量出制入,全国无统一税率。
自此,国家对百姓的征敛重点由税丁转向税产,这一变化影响国家的诸多经济政策,包括对土地兼并开始采取放任态度,重新丈量土地而轻视核查户口等等,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税收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生活有积极作用。
户税以钱定数,而货币流通量不足,渐至钱重物轻,农民实际负担随着物价不断加重。一些小的附加税并未包括其中,政府仍有加重剥削的机会。而两税法下土地买卖合法,兼并加剧,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只有逃亡,或沦为佃户、庄客。
此后,宋、元、明历代田赋均为夏秋两季征收,亦沿称两税,但具体内容则有不同。一条鞭法推行后,不再用两税名称。
总之,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它承认田土自由转移与庶民阶层的分化,课征基准转为户的贫富,确立纳税货币化的税制。
定量出为入的赋制,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中叶的赋税制度基础。、积极
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
两税法改变了租税徭役据丁口征收,租税徭役多出自贫苦的劳动群众头上的作法,它以财产的多少为计税依据,不仅拓宽了征税的广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财产多少即按照纳税人负税能力大小征税,相对地使税收负担比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广大贫苦人民的税收负担,同时简化了税目和手续。
这对于解放生产力,促进当时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它奠定了宋代以后两税法的基础,是中国赋税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2、消极
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
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
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两税法的部分内容超越了客观条件,即“尽管社会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货币经济的发展仍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租税改按货币计征的条件还不充分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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