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是多久
最新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是多少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永久也就是长期保管,定期一般可分为10年、30年两类。会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如下:
1、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原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
2、会计档案将原附表1、2中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10年。
3、会计档案将保管期限为15年、25年的会计档案统一规定保管期限为30年。每个企业都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
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是30年;
2、财政总预算、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税收会计的会计凭证中,国家金库编送的各种报表及缴库退库凭证、各收入机关编送的报表保管期限为10年;
3、其余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30年。
会计账簿类保管期限:
1、日记账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2、明细账、总账、辅助账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账簿永久。
法律依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是多久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大类。具体保管期限: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三十年;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保管期限为三十年;现金和银行日记账保管期限为三十年;固定资产卡片应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五年;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保管期限为三十年;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保管期限为十年;年度会计报表、财务报告保管期限为永久;
4、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保管期限为十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三十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保管期限为永久;
5、增值税作废发票及发票领用登记本保管期限为十年;
6、审计报告、税审报告、评估报告等外部鉴证报告保管期限为永久。
应归档的会计资料包括: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5、增值税发票;
6、审计报告、税审报告、评估报告等外部鉴证咨询资料。
综上所述,各种档案要分工明确,指定专人管理,账簿经管人员既要负责记账、对账、结账等工作,又要负责保证账簿安全。会计账簿未经领导和会计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批准,非经管人员不能随意翻阅查看会计账簿。
【法律依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会计账簿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多少年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2)25年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5年的: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4)3年的: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15年的:其他。含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不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移交清册。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而制定的法规,2015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发布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198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1998年对该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原《管理办法》实施10多年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单位会计档案管理、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会计档案的内容范围、承载形式、管理手段、利用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原《管理办法》已经无法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表现在:
(一)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传输、保管,形成了大量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
(二)随着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国家档案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原《管理办法》的有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利用、销毁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相应予以调整或完善。
为做好原《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从2012年开始,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陆续组织部分信息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和地区开展会计档案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2013-201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针对电子发票的入账和保管问题多次开展研讨,并组织部分企业和地区开展电子发票及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综合试点工作。
随着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电子发票相关政策的逐步完善,2014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着手修订原《管理办法》,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于2014年12月、2015年5月向社会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5年9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组织有关专家集中研究讨论《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最终形成新《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声明:本文由"麦兜兜"发布,不代表"叁陆信息"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360eip.com/soc/1540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