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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 什么是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简单例子

法律分析:例1:11月份销售货物100元,但没有收到货款。记了应收账款。按照权责发生制就确认为11月份的收入。如果按收付实现制就不能确认为11月收入,什么时候收到款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例2:比如预交了3个月房租,虽然实际支付了现金但是由于是预交所以尚未将该项权利享受完,就不能在第一个月就全部作为费用支出,而应该分3个月分期确认费用。

例3:你收到了别人预交来的货款,由于你并未发货给别人,就没有履行完自己的义务这就不能在收钱的时候确认收入,而要在发货之后你的义务履行完毕,才确认收入。

例4:某企业销售产品一批,价款20000元,产品已经提供,那么不论货款是否已经收到,按应计基础要求,均应该作为该月收入入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责发生制是指什么

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本期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制度。

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实行这种制度,有利于正确反映各期的费用水平和盈亏状况。

定义:

权责发生制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指凡是在本期内由已履行责任所得到的收入和由已形成权力所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支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是责任未履行或权利未形成,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的解释为:权责发生制英语为:accrual basis;accrual accounting basis。会计记账方法,按收入和支出权责的实际发生时间来记账,并不考虑是否已收到或支付款项。与此方法相对的另一种记账方法为现金收付(cash basis)记账法。

什么是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原则,是指以应收应付作为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的标准,而不问货币资金是否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一切要素的时间确认,特别是收入和费用的时间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责任)已经发生为标准。权责发生制是我国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

权责发生制: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

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指凡是应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原则概述:权责发生制原则亦称应计基础、应计制原则,是指以是滞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即收入按现金收入及未来现金收入——债权来确认;费用按现金支出及未来现金支出——债务的发生进行确认。而不是以现金的收入与支付来确认收入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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