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适用房,2021上海经济适用房政策
上海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1、家庭成员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收入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条件。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4、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上海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流程
(一)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初审
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2017年石家庄公租房申请时间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022上海经济适用房有哪些
一、2022上海经济适用房有哪些?
上海本年将分三个次序建议共有产权保证房(又称“经济适用居处”)申请受理工作,首次序在5月初建议,为浦东新区、黄浦、静安、长宁、闸北、虹口、宝山、闵行、青浦9个区。
1、宝山区:共康基地、顾村一号基地B3地块馨佳园
2、闵行区:浦江基地、颛桥基地、君莲新城
3、浦东新区:曹路基地、周康航配套商品房基地、三林基地
4、嘉定区:江桥基地青浦区:华新基地
5、松江区:泗泾基地
6、徐汇区:3块经济适用房基地
7、静安区:清楚用于经济适用房创造的地块坐落江宁社区
8、杨浦区:坐落新江湾城板块西侧国江路、国秀路的何家湾。
9、普陀区:曹杨污水厂地块、仪电和医药集团地块、上粮二库地块、李子园地块、沪嘉北块
二、2022上海首套房贷款新政策
首套房贷款五年期及以下基准3.7:首套4.55%,五年期以上基准4.6:首套4.95%(之前5%)。上海是我国的经济中心,国际大都市,人口相对来说是很密集的,很多人来上海打拼生活,因此上海的住房是比较紧张的,尽管上海有限购令,房价依旧是居高不下,那么大家买房绝大部分都是依靠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式,而首套房作为刚需房,它的房贷基准五年期以下和五年期以上是有区别的。关于首套房的认定,其中一个主要的认定方式是:“认房不认贷”。意思是贷款买房时,如果借款人名下无房或者是否办理过住房贷款,只要没有住房贷款记录,都将被认定为首套房。如果以前办理过贷款,现在已经还清了,再次申请贷款不会受到影响。一、很多人贷款的时候会使用住房公积金,那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法有哪些?1、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和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认定为首套住房。2、调整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贷款政策认定为首套住房的,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保持不变。3、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普通住房不得低于50%;非普通住房不得低于70%。二、关于公积金贷款的部分调整:1、调整计算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能力比例和存储余额倍数。2、本市计算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的每月还本额占月工资基数比例调整为不超过40%;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30倍,补充公积金的存储余额倍数调整为10倍。三、贷款人的审查:1、严格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核和信用审查。2、市公积金中心应要求各受托机构继续严格对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核,进一步加强对借款人家庭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审查。3、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应从严审批贷款。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办理除还贷以外的其他公积金提取业务。综上,上海首套房认定以“认房不认贷”为主,五年期以上基准4:6,首套贷款利率下调0.05%,至4.95%。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个人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三、2022上海首套房贷款新政策
2:
1、限购政策
(1)个人住房限购:社保及个税需连续缴纳满5年才在上海购房。
(2)企业商品房再交易:需满3年,若交易对象是个人,要按照限购政策执
2、贷款政策
(1)已拥有1套房的居民家庭,若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2)购房人在申请贷款时还应承诺首付款为自有资金。
3、廉租房政策
加强公共保障住房的供应管理,筹措人才公寓住房,开展新一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
4、市场监督
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建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等。
法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上海买房首付可以贷款几成?
2019最新政策
在上海购买首套房
如需申请商业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为6.55%。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如果在上海购买二套房,首付比例是总房款的60%。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购买的首套房价值100万,那么首付款至少是100万30%=30万元。如果购买的二套房(以家庭为单位)100万,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至少是100万元60%=60万元。
2021上海经济适用房政策
上海经济适用房供应标准:对申请购买经适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1、申请:申请审核通过的家庭将通过计算机程序公开摇号取得轮候序号,并根据排序先后进入选房专场选购住房。因此,能否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不取决于申请家庭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2、受理:区房管局受理申请,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相关复印件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上海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对经审验不符合条件的,将要件原件及复印件退回申请人,并向其出具《上海市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通知书》。3、公示: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在拆迁现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4、审核:初审过程中,街道住房保障机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籍年限、住房面积核查,之后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济状况核对,随后开展为期10天的初审公示。初审通过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随后开展为期7天的复审公示。5、摇号和选房:两次摇号,主要采取公开摇号方式轮候选房,第一次摇号确定轮候次序,建立轮候名册;第二次摇号确定购买或者承租的经适房。6、购房:申请人自《购房证明》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与符合规定的购房人签定《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后,收回购房人所持《购房证明》并留存备查。7、登记: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登记部门应与网上销售明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并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转让日期。一处选房和购房结束后,本次购房中取得的各种证明和通知书将作废,新的经济适用住房楼盘销售时,符合申购条件的人员和家庭需按照上述环节,再次参与购买。四、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上海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适房。
【法律依据】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参照原建设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制度、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税务、民政及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第四条(规划和计划编制):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组织编制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应。建设用地紧缺的部分中心城区政府可以向市政府申请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统筹安排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提出申请的区政府组织实施供应,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土地占用补偿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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