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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对象(课税对象是什么)

课税对象的名词解释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又称税收客体,它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根据,也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在现代社会,国家的课税对象主要包括所得,商品和财产三类。 

课税对象的规定 

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税收通常被分为三大类,即对流转额的课税,对所得额的课税和对财产额的课税。 

(一)对流转额课税 

对流转额课税,也称流转税,是指对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如营业额、交易收入额、劳务收入额等的课税。流转税的基本特点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作为课税依据,在生产、经营和服务收入环节征收,因而不受生产、经营和劳务服务成本的影响。我国的流转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印花税等。 

(二)对所得额课税 

对所得额的课税,也称所得税,是指以各种纯收益或总收益额包括投资收益、工薪所得、交易所得、劳务费收入以及其他收益或所得,所课征的税收。对纳税人应税所得的课税,有利于调节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所得税的基本特点是以纳税人的纯收入或净收入为课税对象,因而有利于兼顾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量力负担"的原则。例如,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农业税,以及历史上曾经开设过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奖金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等。 

(三)对财产额课税 

对财产额的课税,也称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具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额为课征对象的一些税种。财产税的基本特点是课税直接与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和财产价值相关联,便于公平分配、缓解收入悬殊的状况。比如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将要开征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等。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有: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税率为20%)。

十一、其他所得

除上述10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

(一)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

(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七)辞职风险金。

(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课税对象是什么

课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也是征税的根据。课税对象就是指针对什么征税,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产品、应税劳务等,营业税的征税对象就是饭店、旅店、出租等等,个人所得税的行税对象就是个所取得的收入、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等。课税对象包括物或行为,不同的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课税对象的介绍

课税对象又叫征税对象、征税客体,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也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课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

课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可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特定行为等四大类,通常也因此将税收分为相应的四大类即流转税或称商品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在实际工作中也笼统地称之为征税范围,它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

课税对象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在自然经济中,土地和人口是主要的征税对象;在商品经济中,货物、劳务、企业利润和个人所得等成为主要的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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