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实质重于形式的例子有哪些
实质重于形式怎么理解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指交易或事项的实质重于法律表现形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当仅仅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依据。“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在大多数情况下,其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基本上是一致的。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常见的事项或交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或可以合理的确定将会行使该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等,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因此,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融资租入资产所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上就应当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列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2、企业按照销售合同销售商品但又签订了售后回购协议。虽然从法律形式上实现了收入,但如果企业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没有满足收入确认的各项条件,即使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或者已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也不应当确认销售收入。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部分,作为融资费用,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提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3、收入的确认。某交易双方签定了购销合同,商品已经发出,买方也预付了部分货款,余款由卖方开出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已随发票账单一并交付买方。从形式上看,商品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也已收到部分货款,但此时不能确认收入是否实现,而要看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了购货方(即重视的是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的经济实质,而不是所有权的法律形式),若买方当天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立即要求卖方根据合同条款采取补救措施,但因价格问题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买方仍保留退货选择权,此时卖方就不能确认收入,因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保留在卖方。
4、应收债权的转让,如果是不附追索权,那么是可以终止确认该应收债权的,但是,附追索权应收债权的出售,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核算原则进行会计核算,期末,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会计制度合理计提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坏账等,按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还有一些交易或事项是属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例如,合并报表的编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判断,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区分商业实质;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的判断;反向购买法律上的母子公司与会计上的母子公司位置对调;附有退货条件的销售、委托代销等特殊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等。
会计中的实质重于形式是什么意思哦
实质重于形式是体现“真实与公允”的一个会计原则。要求会计应注重经济业务的实质,而不拘泥于法律条文。例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
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等,因此,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融资租人资产所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上就应当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列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实质重于形式:”实质“强调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形式”强调经济业务的法律形式。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典型运用有:
1、融资租赁
2、售后回购
3、售后回租
4、关联关系确定
5、合并报表的编制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其他会计原则发生冲突时,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应以能够客观、公允、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力求向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更加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为标准。
2、不要过分注重实质而放弃形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一条很重要的原则,但是,在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原则是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
及时性、明晰性等十个原则,而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和重要性这三个原则是对其他十个原则的补充和修正。因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应被过分强调。
3、有些企业利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主观性,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变成粉饰会计报表的工具、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挡箭牌”。审计人员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时,应注意企业运用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质重于形式
百度百科——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的例子有哪些
实质重于形式的例子如下:
(1)融资租入
按照现值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是按照长期应付款的金额入账,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现值与长期应付款金额之间的差额实质上是作为融资费用处理的,所以不能计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售后回购
法律形式上是销售商品,但是经济实质上相当于我最近手头有点紧,把东西抵押在你这里,你借点钱给我。过一阵子我再把东西给赎回来。那么赎回时的对价其实可以理解为我向你借款产生的融资费用。所以售后回购是售后回购是不确认收入的。
(3)永续债
永续债这种东西,每年都得还利息,按说是企业债务吧;但如果利息支付能延期,且延期企业能自主决定,那不就和权益差不多了嘛,此时可以按权益进行会计处理。
(4)金融资产的转让
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才可以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不应确认该金融资产,体现的是一种实质重于形式要求。
(5)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贴现
将附有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出售确认为质押贷款按说商业承兑汇票出售了,应该确认该应收票据这项金融资产的终止,但如果接手的一方有追索权,就是万一没有人给钱,还来找你要钱。那你现在收到的钱就相当于质押贷款,此时不能确认金融资产终止,收到的钱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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