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通俗说法
委托代理理论通俗说法
委托代理理论是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博弈论的基础上,是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
委托代理理论是一种新的经济理论,它揭示了两个主体之间的互动和协调行为。在这种理论中,委托人通过提供相应的支付,授权代理人来代表他们自己,并以满足他们自己利益为目标。这里的事实是,委托代理理论允许委托人可以在自我利益的状况下,满足不同的利益和需求,而不必与代理人形成正式的控制关系。
委托和代理的区别
1、委托是指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书,被委托人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而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的行为。
2、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诚信的基本上,通过合同的方式确定进行的民事法律活动。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种类型,法定代理和指定代表是由法律规定的。
3、委托从事的行为则可以是纯粹的事务行为。涉及代理的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4、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
什么是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财富更大,而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工资津贴收入、奢侈消费和闲暇时间最大化,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世界——不管是经济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普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与经理、经理与员工、选民与人民代表、公民与政府官员、原(被)告与律师,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都可以归结为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所以为了预防和惩治代理人的败德行为,委托人有必要采取“胡萝卜与大棒”政策:一方面是对其代理人进行激励,力求实现激励相容;另一方面对代理的过程实行监督,充分发挥“经理人市场”的作用。这样使得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效用函数
委托代理理论名词解释
委托代理理论是主要研究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的行为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主要研究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代理关系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因此被用于解决各种问题。
包括国有企业中,国家与国企经理、国企经理与雇员、国企所有者与注册会计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通过寻求激励的影响因素,设计最优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国家对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优化。
委托代理理论上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因为洞悉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于是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委托代理理论”早已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
主要内容:
委托代理理论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主要研究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一种明示或隐含的契约,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服务,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后者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授权者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
委托代理关系起源于“专业化”的存在。当存在“专业化”时就可能出现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由于相对优势而代表委托人行动。
现代意义的委托代理的概念最早是由罗斯提出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其中代理人一方代表委托人一方的利益行使某些决策权,则代理关系就随之产生。”
委托代理理论从不同于传统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企业内部、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它在解释一些组织现象时,优于一般的微观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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