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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2015]154号 一级建造师建设部门154号文

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2015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以及工程建设咨询单位。第三条本市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监理行业协会,作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反映监理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合法权益,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的行为予以惩戒。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部分阶段或者某个阶段的某项内容的监理。但是,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应当委托同一个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第八条建设前期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

(一)投资项目的决策研究;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第九条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

(一)准备设计招标文件;

(二)设计方案的评选;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选定;

(四)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

(五)核查施工图设计和投资概算。第十条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

(一)协助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

(二)施工图预算的审核;

(三)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监督实施;

(四)参与施工图的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

(五)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和主要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的审查;

(六)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施工;

(七)施工单位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的检查;

(八)设计变更的审核、施工现场的签证、工程的检查验收、工程付款的签证、工程结算的审查。第十一条保修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

(一)工程质量状况检查;

(二)工程质量责任分析;

(三)工程保修监督。第十二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应当在报建前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关系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可以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一级建造师建设部门154号文

我国建造师总人数已逼近200万,形成了一支非常庞大的队伍,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以下简称《通知》),网络盛传:建造师需求将锐减,挂靠也将被终结。在此,与大家共同探讨下《通知》对建造师市场需求情况的影响。

一、《通知》中关于建造师相关内容

《通知》第四点提出: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通知》第五点提出: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通知》最后强调: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

二、《通知》出台前后,对建造师需求情况对比

三、《通知》出台后,对建造师需求分析

建造师需求总数量=各类资质企业数量×单企业需求数量。(暂不考虑项目影响)

我们要关注两个因子“各类资质企业数量”和“单企业需求数量”:

1、单企业需求数量主要取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本次《通知》没有对《标准》中建造师数量进行调整,所以单企业建造师需求数量不变。

2、各类资质企业数量,《通知》出台后,最大限度保留了建筑企业,不会因为换证而使企业数量减少,若按原先换证要求——考核建造师等指标,可能会有一大批企业不能顺利换证,有的企业可能会转行、降级或倒闭,企业数量必将减少,建造师需求总数量也必然减少。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建筑市场对建造师需求总数量不会因为《通知》的出台而减少!

而建造师实际需求数量,将取决于事中事后资质动态检查的力度,是否按《通知》最后强调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地区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则要拭目以待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修订)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评类别\项目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A水利 1.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2.灌区工程新建5万亩及以上;改造30万亩及以上其他/ 3.引水工程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引水量占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三)中的全部4.防洪治涝工程新建大中型其他/ 5.河湖整治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富营养化水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6.地下水开采工程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湿地B农、林、牧、渔、海洋7.农业垦殖 50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8.农田改造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9.农产品基地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10.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全部// 11.经济林基地项目原料林基地其他/ 12.森林采伐工程/全部/ 13.防沙治沙工程/全部/ 1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三)中的全部15.淡水养殖工程/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16.海水养殖工程/用海面积3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自然保护区;(二)中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17.海洋人工鱼礁工程/固体物质投放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自然保护区;(二)中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18.围填海工程及海上堤坝工程围填海工程;长度0.5公里及以上的海上堤坝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自然保护区;(二)中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天然渔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19.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工程全部// 20.跨海桥梁工程全部// 21.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全部// C地质勘查 22.基础地质勘查/全部/ 23.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查/全部/ 24.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包括勘探活动)/全部/ D煤炭 25.煤层气开采年生产能力1亿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三)中的全部26.煤炭开采全部// 27.洗选、配煤/全部/&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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