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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什么意思

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包括哪些

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包括:

1、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2、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以上三种方式组合

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①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②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③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④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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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的区别

破产重整还有债务重组的区别包括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重组不是法律的概念,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经济秩序,重整是经济救济措施,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两者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

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的联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主要方式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本金、减少利息等,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根据这一定义,按照处于法律程序的不同阶段,债务重组可以分为进入破产程序前的重组和进入破产程序后的重整。

破产重整是进行债务重组的一种手段,债务重组是破产重整的重要内容。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时将综合运用上述几种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破产重整是一个多方参与的复杂博弈,取得成功极不容易。其中,成功的关键要素有三个方面,一是破产企业本身要有重组价值,二是要有专业而高效的法院裁量,三是要有勤勉尽责、精通业务的破产管理人。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为能使债务人尽快走出困境,要保护和帮助企业继续营业以提高生存能力尤其是再融资能力。因为只有获得再融资了,企业的资金链条才能顺利接续,后面的重整计划才能得到有效执行。实践中,常见的破产重整模式如下。

(一)债转股。即普通债权人以其债权与债务人的原出资人的股权权益进行置换,债务人的原出资人将其股权无偿(或者低价)转给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通过债转股,可以立即减轻利息支出的压力,将庞大的债务负担转变成支持公司发展的股权资本,降低资产负债率,为实现再融资创造条件。当然,债转股的关键前提是债权人认可公司存在的基本价值,即在给定境况下,通过债转股实现公司再生,在可预见的未来转股价值的预期收益要高于清算收益。

(二)引进战略投资者。即由战略投资者对债务人进行投资并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新的投资者通过注资偿债来接管企业,原投资者的股权要么被大幅稀释,要么被低价或无偿转让。这一模式一般适用于那些业务相对简单、信息相对透明、股权债权关系并不复杂的企业。该模式的优点是,通过战略投资者的现金注入偿还债务,极大缩短了重整计划执行期。

(三)资产重组。即剥离出售盈利前景差、竞争力弱的业务,保留盈利前景好、竞争力强的业务。很多企业之所以破产,是因为战略定位出现偏差,行业扩张过快,进入了看上去前景不错、但需要大量投入而自身并不擅长的领域。对于该类企业,则必须在重整程序中通过出售资产、股权等方式剥离高投入、低产出乃至亏损的业务,获取现金流用于保留发展前景好的业务。

对于因产能过剩、库存高企或杠杆过高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可以因地制宜采用上述一种或多种模式的组合。比如因行业周期因素而引发的产能过剩行业,可在争取银行减免债务并展期的同时,考虑采用债转股的方式进行重整,在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的同时去杠杆,从而为重组整合赢得时间。而对于一些需要淘汰的落后产能、但又有相对较好的资源如土地厂房等,可以通过剥离落后产能、引入战略投资者,发展生产型服务业,实行退二进三、腾笼换鸟进行重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债务重组是什么意思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经法院裁定进行债务重整并按持续经营进行会计核算的,按照本章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债务人在破产清算期间进行的债务重组,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清算有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处理。

债务重组是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进行的交易。实务中经常出现第三方参与相关交易的情形,例如,某公司以不同于原合同条款的方式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债;又如,新组建的公司承接原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再如,资产管理公司从债权人处购得债权,再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在上述情形下,企业应当首先考虑债权和债务是否发生终止确认,再就债务重组交易按照本章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债务人未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也无论债权人是否作出让步,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条款重新达成了协议,就符合债务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债权和债务,不包括合同资产、合同负债、预计负债,但包括租赁应收款和租赁应付款。

不适用债务重组准则的交易事项:

(1)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3)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债务重组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

(1)以资产清偿债务,即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2)债务转为资本。债务转为资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看的,如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则为债权转为股权。

债务转为资本实质上是增加债务人的资本。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即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注意的是: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属于正常情况下的转换,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3)修改不包括上述和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本准则将其简称"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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