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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网 北京市财政局内设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是负责本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设24个内设机构,机关行政编制315名。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执行。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本市财政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全市收入形势,参与制定重大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对经济运行实施调控和综合平衡本市财力的建议。拟订并执行市与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负责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本市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负责市级政府预决算公开。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本市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承担预算评审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起草本市有关税收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关税政策的相关研究工作。

(五)按分工负责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本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本市国库业务,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拟订本市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承担市级部门行政执法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定编工作。

(八)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本市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各区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依法依规拟订政府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市的贷款业务。对本市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管。

北京市财政局内设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内设机构包含多个职能部门,每个部门承担着不同的职责。以下是其部分主要部门及其职能概述:

1.办公室:负责机关的行政事务,包括文电处理、会务安排、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息工作、信访处理、议案建议、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接待等,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组织和监督机关重要事项。

2.综合处:制定中长期财政计划,管理非税收入制度,审批行政收费项目,负责彩票资金管理和市场监管,研究财政政策,管理财政票据。

3.法制处:负责推进机关依法行政,起草财政、财务、会计及税收法规草案,监督行政执法,处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审核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税政处:拟定税收办法,研究税收政策,监督执行情况,进行税收资料统计分析,处理税政争议。

5.关税处:提出关税政策建议,审核关税调整建议,负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政策宣传咨询。

6.预算处:编制和执行年度财政预算,管理财政收支平衡,与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联络,研究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

7.绩效评价处:负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专项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事务。

8.国库处:制定国库管理制度,管理财政性资金拨付和调度,负责财政决算编制和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管理。

9.行政政法处:制定行政经费财务办法,监管特定部门经费,包括清理公务员津贴补贴和公共财产管理。

10.教科文处:负责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特定部门经费监管,如教育、科学文化部门。

这些部门分别在财政政策制定、预算管理、行政监督、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共同保障北京市的财政健康和高效运作。

扩展资料

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是负责本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该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并组织实施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重大经济决策和政策,研究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对经济运行实施调控和综合平衡该市财力的建议;拟订并执行市与区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该市的贷款业务;对该市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管;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拟订政府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

(三)承担该市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批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有关办法,负责彩票资金管理和彩票市场监管的有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该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该市国库业务,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

(六)拟订该市政府采购政策并监督管理;负责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汽车定编工作。

(七)负责组织起草该市有关税收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办法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关税政策的相关研究工作。

(八)负责制定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的管理。

(九)依法负责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工作,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负责资产评估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负责承办和监督该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该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该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二)负责管理该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研究建立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监督检查财税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议。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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