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有哪些
民法上的“人”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体。自然人包括本国自然人、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自然人。
自然人在公法领域中,以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的面目出现。“公民”和“自然人”是两个近似、但并非同义语的概念。自然人的外延比公民的外延宽,应该说,在民法领域,使用自然人的概念不仅更确切,而且也反映了民法的私法性。
自然人自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大部分国家的民法都规定为“从自然人出生时开始”。关于自然人“出生”的认定,学说上存在着“阵痛说”、“露出说”、“断脐说”、“初啼说”、“独立呼吸说”等各种观点。很多国家都要求制作出生证书和身份证书,以证明出生。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时间一般以自然人死亡的时间为准。自然人死亡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是指基于自然生理规律而发生的生命的终结。虽然关于自然人死亡的时间界限,理论上形成了脉搏停止说、呼吸停止说、心跳停止说、大脑活动停止说,但一般以医学上确定的时间为准。
与出生登记一样,很多国家建立了死亡登记制度,以死亡证书或身份证书的记载作为判断死亡的证据。
数人在同一事件中遇难、死亡时间无法确定且相互有继承权的,各国民法一般对此都进行了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摒弃了上述两种立法体例的不足,在第二条明确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者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之设立财产管理人的制度。宣告死亡在很多国家民法典中又称作推定死亡、相对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最后居所而生死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定机关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宣告其为死亡。
其他国家关于失踪人失踪后,其法律关系是否结束,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法国的失踪宣告制度;二是德国的死亡宣告制度。关于死亡宣告的要件,一般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要件包括:必须有失踪人失踪的事实;必须经过一定期间。
关于期间,又可分为普通期间和特别期间。对于通常失踪者,一般须经过10年或5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对于遭遇特别灾难而死亡者,失踪期间则短些,有规定1年的,有规定2年的,有规定3年的。
形式要件则包括: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作出的死亡宣告。
英国法中既无宣告失踪,也无宣告死亡的制度。英国司法实践解决这类问题时采用诉讼推定原则。失踪满7年而无音讯的,推定为死亡。如果法院判断失踪的人不应该无音信(如故意逃避对妻子、子女的抚养义务),就不适用推定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就明确规定了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制度;《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宣告失踪的法律效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请举例说明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
1.国家赋予公民有财产权,所有每个公民都具有行使财产权的民事权利能力。
2.如10岁左右的儿童只能行使与自己生活相关的一些小的民事权利(如买作业本什么的)而不能随意的处置关系到自己人身、财产等重大的民事关系(如买房子)什么的,
两者的区别很明显,前者指的是你有什么,后面指的是你能做什么。比如说:10岁的孩子是有财产权的,如房屋可以登记的孩子的名下,儿童也享有著作权等。但是有不表示他就能够处置,比如有房产的10儿童就不能脱离监护人独自处置自己的房产,有著作权的孩子不能脱离监护人处置自己的著作权益。
按照法律的规定,只要是中国的公民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只有18周岁的非精神病人的正常成年男性(已满16周岁,有自己的工作、收入视为成年人)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儿童、青少年,尚未丧失自主意识的精神病人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儿童,完全丧失自主意识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权利能力举例子
法律主观:
一、民事权利能力是什么
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
(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从事的行为无效。唯一例外:遗腹子的继承特留份。
特留份:区分出生时为活体、出生时为死体及活着出生旋即死去三种情形
(2)出生时间的认定:依次为户籍→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
(3)死者: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及折射到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
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
①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
②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以其近亲属自己的名义进行
③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二、我国民事权力能力的特点
(一)主体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
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务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
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二)内容的统一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公司可以享有原各种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义务的范围。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它体现为:
1、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物质基矗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公共设施及公民实际掌握的物质财富,可以保障他们行使各种民事权利。
2、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要想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只能通过他人代理。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法律客观: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无效。(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从事的行为无效。唯一例外:遗腹子的继承特留份。特留份:区分出生时为活体、出生时为死体及活着出生旋即死去三种情形(2)出生时间的认定:依次为户籍→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3)死者: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及折射到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①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②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以其近亲属自己的名义进行③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参考法条】《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4)特殊权利能力:例如结婚能力(男22周岁、女20周岁)劳动能力(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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