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社会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

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

在了解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之前,要清楚这二者分别是什么。

定义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区别

1、认定标准不同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增值税税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有13%、9%、6%以及零税率,而一些特殊业务还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简易征收方式下适用征收率,可适用3%和5%。

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适用征收率,分为3%和5%。

3、计税方式不同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特殊情形除外),按照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额纳税。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4、开具发票不同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开具税率栏标注为“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用免税、征税项目间的进项税额调节问题。

5、账务处理不同

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

6、纳税申报不同

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

以上就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区别,希望有帮到你!

小规模纳税人包括那些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x0d\x0a\x0d\x0a(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x0d\x0a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x0d\x0a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x0d\x0a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x0d\x0a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x0d\x0a\x0d\x0a(二)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x0d\x0a《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x0d\x0a\x0d\x0a《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27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x0d\x0a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x0d\x0a2.《税务登记证》副本;\x0d\x0a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x0d\x0a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x0d\x0a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x0d\x0a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x0d\x0a\x0d\x0a(三)何为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x0d\x0a【国税详解】所谓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即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相关政策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x0d\x0a\x0d\x0a(四)何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x0d\x0a【国税详解】所谓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另外,此次营改增试点开始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应税服务营业额÷103%”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x0d\x0a\x0d\x0a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x0d\x0a\x0d\x0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x0d\x0a\x0d\x0a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x0d\x0a\x0d\x0a如果某公司在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后,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相关程序,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x0d\x0a\x0d\x0a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类型有哪些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x0d\x0a\x0d\x0a(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x0d\x0a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x0d\x0a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x0d\x0a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x0d\x0a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x0d\x0a\x0d\x0a(二)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x0d\x0a《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x0d\x0a\x0d\x0a《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27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x0d\x0a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x0d\x0a2.《税务登记证》副本;\x0d\x0a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x0d\x0a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x0d\x0a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x0d\x0a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x0d\x0a\x0d\x0a(三)何为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x0d\x0a【国税详解】所谓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即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相关政策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x0d\x0a\x0d\x0a(四)何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x0d\x0a【国税详解】所谓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即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另外,此次营改增试点开始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应税服务营业额÷103%”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x0d\x0a\x0d\x0a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x0d\x0a\x0d\x0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x0d\x0a\x0d\x0a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x0d\x0a\x0d\x0a如果某公司在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后,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的相关程序,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x0d\x0a\x0d\x0a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声明:本文由"麦兜兜"发布,不代表"叁陆信息"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360eip.com/soc/153932.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