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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核心内容

巴塞尔协议核心内容

核心内容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新协议仍然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4%,总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但对风险资产的计算更加严格和准确。

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检查监督。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市场纪律有助于提高银行体系的安全。银行应当定期向公众披露风险状况、资本构成、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信息。

巴塞尔协议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巴塞尔协议Ⅰ》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文件不属于国际条约,但是其所确立的监管标准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20世纪70年代以后,金融国际化和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金融创新日趋活跃。

各国在放松国内金融规则的同时,也面临着对国际银行业进行监管的需要和挑战,要协调国际银行的监管。

为促进世界各国间的公平竞争,并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性,1988年,西方12国中央银行在瑞士巴塞尔达成立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Ⅰ》,规定12个参加国应以国际可比性及一致性为基础制定各自的银行资本的标准和规定。

《巴塞尔协议Ⅰ》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第一,资本的组成。

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界定,将银行的资本构成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个层次。

第二,风险加权的计算。

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的风险划分为五个等级,从“无风险”到“十足风险”,即0、10%、20%、50%和100%的风险权数;对资产负债表外项目采用“无风险”到“十足风险”的0、20%、50%、100%的信贷风险折算率。

第三,资本与风险资产的目标标准比率。

银行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目标比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

《巴塞尔协议Ⅰ》本身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缺陷。

它是以规范信用风险为主的跨国规范,并没有考虑市场风险等其他风险,而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国际银行业更加需要一个对于风险更加敏感的风险监管框架。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最终稿,这也就是俗称的《巴塞尔协议Ⅱ》。

《巴塞尔协议Ⅱ》由三大支柱构成,其中最低资本要求是核心内容,而监督检查、市场约束是实现最低资本要求的有力保障,三者有机结合,构成了对银行全面风险监管的完整体系。

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巴塞尔协议Ⅱ》一直秉承的资本充足管理理念受到挑战,2007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巴塞尔协议Ⅱ》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新标准,这一系列文件便构成了《巴塞尔协议Ⅲ》。

《巴塞尔协议Ⅲ》突出了五个方面的改进,即提高银行资本质量、扩大资本框架的风险覆盖面、引入杠杆率、提出超额资本、建立流动性最低标准。

巴塞尔协议是什么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

巴塞尔委员会由来自13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组成,是国际清算银行的四个常务委员会之一。

由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准则规定的资本要求被称为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

1988年7月,颁布第一个准则文件,称“1988资本一致方针”,又称“巴塞尔协议”。

主要目的是建立防止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

1996年,巴塞尔协议I作了修正,扩大了范围,包括了基于市场风险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

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讨论了操作风险作为潜在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并在2001年公布了许多准则和报告来解决操作风险。

2004年6月,颁布新的资本要求准则,称“巴塞尔协议”。

目的是通过引入与银行所面临风险更加一致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来对巴塞尔协议I进行改进。

巴塞尔协议鼓励银行不仅要识别当前的风险,而且要识别将来的风险,并且改进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来管理这些风险,即巴塞尔协议力求建立一个更为前瞻性的资本监管方法。

巴塞尔协议的三个支柱包括:最低风险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管和内部评估过程的市场监管。

扩展资料:

签订背景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将管制理论运用到银行领域,并逐步取得了共识。他们认为,在追逐论、社会利益论及管制新论三种最有影响的管制理论当中,“捕获论”(The Capture Theory)将管制者与被管制者视为博弈中的猫与鼠,最终是管制对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张放弃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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