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性质 商业银行的性质是什么
简述商业银行的性质
商业银行的性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首先,商业银行是一种企业,其经营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它们通过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投资等方式获取资金,并利用这些资金进行各种金融活动,以获取收益。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但同时也能够获得相应的回报。
其次,商业银行是一种金融机构,它们的主要业务是提供金融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外汇买卖、投资等。通过这些服务,商业银行能够满足客户的不同金融需求,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此外,商业银行还具有信用创造的功能。它们可以通过发放贷款等方式创造信用,促进社会资金的流通和运作。在这个过程中,商业银行需要注意风险控制,避免信用风险等问题的发生。
最后,商业银行在经济生活中还发挥着支付中介和信用中介的作用。作为支付中介,商业银行能够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支付和结算服务;作为信用中介,商业银行能够评估和管理信用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和流动。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的性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它们提供金融服务、创造信用、发挥支付中介和信用中介的作用,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都有哪些性质
银行单位性质有事业单位,也有企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属于国家机关,是事业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政策性银行,属于事业单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及10多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均属于企业,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前属于特大型国有企业,改制后属于国资委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拓展资料
我国的银行,按照性质分类,可以分为中央银行(央行)、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股份制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商行)、农村商业银行(农商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在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只有一个,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银行,2008年12月改制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国务院明确国开行定位为开发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股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梧桐树投资平台有限公司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2015年,美国《财富》杂志世界企业500强中排名第87位。所以很明显,国家开发银行是企业而非事业单位。
在我国,政策性银行有两家,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4年4月4日,著名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惠誉宣布中国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评级为A+,展望为稳定,评级和展望与惠誉稍早对中国主权的评级完全一致。
商业银行的性质是什么
从商业银行的起源和发展历史来看,商业银行的性质可以归纳为:以追求利润为目标,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对象,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
我国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首先,商业银行是企业,它具有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
与其他工商企业一样,商业银行也具有业务经营所需的自由资金,也需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也要把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作为经营目标。
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是商业银行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内在动力,在这一点上,商业银行和其他工商企业没有区别。
其次,商业银行和一般的工商企业比又显得特殊。
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其经营对象和经营内容与一般企业经营的差异。
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相关的金融服务。
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工商企业经营的条件。
同一般工商企业的区别,使商业银行成为一种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
最后,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相比又有所不同。
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业务(门市服务)和“批发业务”(大额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
而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
随着西方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专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与商业银行相比,仍有差距。
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上具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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