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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单,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单为什么要核销什么叫核销

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单为什么要核销什么叫核销

一、开户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6、出口合同复印件。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二、领单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三、报关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四、送交存根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五、核销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单有什么用途啊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作用呢就是监管企业的出口收汇情况。

申领:在电子口岸网站上用电子口岸卡申请。

比如:你们出口的报关金额是USD100000.00,在你们公司收到相应金额后可以在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相应核销这笔金额。这个核销应该在出口日期后90天内核销,如果到期有一部分金额未收到,可以在有效期内向外管局做收汇延期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是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重要凭证。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认其为直接从境外或者保税区收入的出口货款后,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帐户的入帐手续,并出具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与银行留存联、收款人记帐联同时套写,并具备下列要素:

1、经办银行的名称;

2、结汇或者收帐日期;

3、收款单位名称、帐号;

4、收汇金额及币种;

5、各类扣费明细及金额、币种;

6、净结汇或者入帐金额及币种;

7、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编号;

8、“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

9、银行业务公章、出口收汇销专用联章。

对多次出口,一次收汇的,银行应当要求出口单位提供该笔收汇对应的所有核销单编号,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应当将这些核销单编号全部填上。

银行留存联应当保存5年备查。三、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当加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章,此章只限盖在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不得盖在其他联上。四、对出口单位的外汇收入,银行在确定为直接从境外或者保税区收入的出口货款后,还应当分别下列几种不同情况按照要求办理结汇或者进入该单位的外汇结算帐户的入帐手续,并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对于出口单位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收汇,以及以跟单信用证、保函或者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当凭出口单位提供的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以及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者入帐手续,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2、对于出口单位出口项下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预收货款,银行应当凭出口单位的盖有外汇局“预收货款章”的核销单正本和出口合同办理结汇或者入帐手续;代理出口项下由委托方预收货款的,委托方应当凭代理方的盖有外汇局“预收货款章”的核销单正本及代理协议正本办理结汇或者入帐手续。银行应当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3、对汇款方式项下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银行可以先办理结汇或者入帐,但须待出口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收汇凭证及该出口单位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方能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收汇的,若委托方为“结汇信得过企业”,对其出口收汇,银行可以按照上述办法连同代理协议正本先办理结汇或者入帐手续,但须待委托方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应收汇凭证及代理方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并逐笔核实后,方能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对汇款方式下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银行须凭该出口单位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者入帐;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收汇的,若委托方不属于“结汇信得过企业”的,银行须凭代理方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代理协议正本办理结汇或者入帐手续。银行应当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4、对于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银行应当按照《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办理结汇,同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5、对于出口信用保险和其他出口货物保险所得的理赔款,银行应当凭出口单位的核销单正本办理结汇或者入帐手续,同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五、对于打包放款或者出口押汇,银行在结汇或者入帐的同时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须待出口货款收回后,才能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六、银行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时,所注明的核销单编号应当与出口单位提供的一致,需凭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单正本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当在该核销单正本的“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帐情况”栏中签注结汇或者入帐日期、金额和币种,并注明“汇款结汇或入帐”或者“预收货款结汇或入帐”字样,加盖本银行业务公章。七、对于下列外汇收入的结汇或者入帐,银行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不属于出口收汇以及暂时无法确定为出口收汇的;

2、不是直接从境外或者保税区收入的;

3、进入除外汇结算帐户之外的各类外汇帐户的;

4、已进入各类外汇帐户(含外汇结算帐户)后,再从该帐户中结汇或者划出的;

5、从境内其它单位或者从同一单位其它外汇帐户划转来的;

6、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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