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世贸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关系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答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是美、英、法等23个国家政府间于1947年缔结的旨在降低关税和减少贸易壁垒的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其内容不断完善,缔约方不断增加。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全文包括序言和4个部分。原为34条,后增为38条。序言规定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目的,即“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又提出了要达到这个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即“切望达成互惠互利的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序言列出关贸总协定协调国际贸易关系的一些重要原则,如无歧视待遇原则、互惠原则、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各种非关税壁垒等。具体如何协调各国对外贸易关系,在关贸总协定的正文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正文的重要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缔约国承担的义务;二是关于这些义务的例外情况的处理。
为什么要用世界贸易组织来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因为发达国家希望在关贸总协定里加入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而关税总协定里只包括物品贸易,所以成立wto之后,在结构上就出现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物品贸易相并列的情况。
拓展资料
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英语: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世贸组织(WTO),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世贸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现任的总理事会主席是David Walker大使。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是调解纷争,加入WTO不算签订一种多边贸易协议。它是贸易体制的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还是众多贸易协定的管理者、各成员贸易立法的监督者、以及为贸易提供解决争端和进行谈判的场所。该机构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其成员之间的贸易额占世界的绝大多数,因此被称为“经济联合国”。
世界贸易组织前身是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开始运作;1996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
截至2020年5月,世界贸易组织有164个成员,24个观察员。
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世贸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关系
法律分析:1、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着内在的历史继承性。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合理内核,包括其宗旨、职能、基本原则及规则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是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是规范各成员间货物贸易关系的准则。
2、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区别
(1)机构性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临时适用"的多边贸易协议形式存在,不具有法人地位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
(2)管辖范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处理货物贸易问题界贸易组织不仅要处理货物贸易问题,还要处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其协调与监督的范围远大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成为维护世界经济运行的三大支柱。
(3)争端解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争端解决没有规定时间表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采用反向协商一致的原则,裁决具有自动执行的效力,同时明确了争端解决和裁决实施的时间表。因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裁决的实施更容易得到保证,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更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六条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前款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按照优惠税率征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其进口的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岐视性待遇的,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特别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税率和起征、停征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并公布施行。
第七条进出口货物,应当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
第八条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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