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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销(要约失效和不得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简述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2005年10月自学考试《合同法》真题简答题第1题

简述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校名师权威解析:

(1)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2)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依法定条件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存在一定的区别,其主要表现在: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即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要约失效和不得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要约失效和不得撤销的情形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是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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