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答记者问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答记者问
三、问:《通知》对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关系、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金融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行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处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引导融资平台公司按市场化方式融资,严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变相举债。
一是厘清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边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防止误导投资者决策行为,促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是规范地方政府注资行为。地方政府不得违规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推动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资产的合法合规性,既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又避免地方政府绕道通过国有企业变相举债。
三是规范金融机构提供融资行为。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相关程序,审慎评估举债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防范经营风险。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违法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四是依法处理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债务。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形成的债务,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要求,依法妥善处理,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合理分担债务风险。
四、问:《通知》如何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
答:《通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鼓励地方政府以规范的方式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采取不规范的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明股暗债”等方式违法违规举债。
一是鼓励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依法规范合作。要求地方政府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二是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应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防止地方政府通过承担项目全部风险的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同时,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五、问:《通知》提出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依法明确了规范的举债融资方式。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二是鼓励地方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实际状况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
三是严禁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担保。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六、问:《通知》提出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针对当前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行为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特点,致力打破部门信息孤岛,完善统计监测机制,推动建立相关部门组成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实施联合惩戒,形成监督合力。
一是完善统计监测机制。针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的主要类型,《通知》明确由财政等五部门建设大数据监测平台,统计监测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或发行的银行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情况,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定期通报监测结果。
二是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管。针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的关键环节和参与主体,《通知》提出建立财政等六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参加的监管机制,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针对涉嫌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的责任主体,《通知》明确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如何规范处理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行为
【答案】: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2017年5月财政部印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坚持问题导向,依法依规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做出规范。一是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坚持费随事转,注重与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转制改革、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政策相衔接,带动和促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二是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重点内容应当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各类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三是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坚持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购买资金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合同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四是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等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五是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要求各地应当将年度预算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可查询、可追溯。
2022年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三个重心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为了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所组建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通常简称城投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地方政府所划拨的土地等资产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是各地方开展投资建设活动的重要主体,也是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公共领域盘活存量资产、资源和资本的重要载体。然而,很多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也出现了诸如政企责权利关系不明确、战略定位不清晰、投资边界范围不清晰、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债务规模膨胀等突出问题。
地方投融平台政策全景梳理
1. 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按照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原则,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地方政府举债应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同时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2. 2017年4月26日,财政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要求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厘清政府债务和非政府债务的边界,避免形成新的政府性债务;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3. 2017年5月28日,财政部出台《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要求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
4. 2019年4月28日,财政部办公厅出台《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财办金[2019]40号),要求对于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PPP项目,应当中止实施或转为其他合法合规方式继续实施,若继续实施应当按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妥善整改并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工作。对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主动从项目库中清退。对已纳入政府性债务监测平台但认定存在争议的项目,项目所属本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项目合规性论证。
5. 2021年7月9日,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再次提及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要求提供融资前应查询财政部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及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还应遵守: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不得为其参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但同时也留了个政策窗口:对确因经营需要且符合项目融资要求的,报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审核确认。
2022年地方城投平台发展的三个重心
一、明确发展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战略发展定位
城投平台应该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特殊目的载体(SPV)和特定行业领域功能性国有企业的发展定位,坚持公益类国有企业的根本宗旨,坚持“投资边界不越位、投资目的不营利、投资机会不挤出社会资本”的基本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发展,比如转型为城市综合服务商、产业园区综合运营商或特定行业领域投资运营商等,进行市场化转型发展的探索。明确战略定位,明晰规划方向。
二、界定投资边界范围
进一步明确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投资边界范围,原则上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投资边界不得超出公共领域,且不得超出公共领域的政府投资事权范围,更不得挤出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的投资机会。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侧重于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重点投资于地方有一定经营收入且对社会资本吸引力不足的准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于纯公益性项目或非经营性项目,从而从源头上防范政府隐性债务。对于确有必要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参与的非经营性项目,要事先制定合法合规的参与机制,包括明确政府给予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运营补贴资金的方式及其前提条件。
三、健全企业管理制度
贯彻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加快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外部独立董事制度,引入职业经理人。着力提高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科学管理水平,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战略咨询委员会,健全投融资决策机制,完善投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和薪酬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外部监督,建立健全投融资平台公司重大投资经营活动向政府发改、国资、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事前报告制度;积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健全投融资平台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财务和债务的透明度,走可持续融资和高质量发展之路。
作者:何滨,北大纵横特聘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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