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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 操纵股票市场是什么罪

什么是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

(1)虚买虚卖。又称洗售、虚售。它是指以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为目的,人为制造市场虚假繁荣,从事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交易行为。洗售的手法有多种:一种是交易双方同时委托同一经纪商,于证券交易所相互申报买进卖出,并作相互应买应卖,其间并无证券或款项交割行为。另一种是投机者分别下达预先配好的委托给两位经纪商,经由一经纪商买进,另一经纪商卖出,所有权未发生实质性转移。第三种手法是洗售者卖出一定数额的股票,由预先安排的同伙配合买进,继而退还证券,取回价款。(2)相对委托。又称通谋买卖,表现为交易者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某种证券。当约定一方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某种证券时,另一约定人同时卖出或者买入同一证券,从而抬高或者压低该证券的价格。市场操纵者通过通谋买卖行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诱使其他投资者参与该证券的买卖,达到高位出货低价吸筹的目的。与洗售相比,相对委托双方当事人的价款和证券的所有权确实换手,因而此种手法比洗售更具技巧和隐蔽性。(3)连续交易。这种行为表现为交易者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进或者卖出某种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使他人对该证券的走势做出错误判断而积极参与交易,市场操纵者则高抛低进,牟取暴利。(4)联合操纵。又称集团操纵,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临时性组织,联合运用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该手段要求行为人与证券发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甚至是董事会中的重要成员连手才能完成。

操纵股票市场是什么罪

在实践中一些资本大鳄为了从股票市场上取得营利,会联合起来对股票价格进行操纵,这是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一种行为,对中小投资者的影响是非常大的,那么如何认定操纵股票价格罪?下面由我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操纵股票市场是什么罪

刑法中没有操纵股票市场罪这一罪名,操纵股票市场罪就是刑法中的操纵证券市场罪,该罪认定的要件有四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

行为人主观上应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并基于该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操纵市场、欺诈其他投资者的行为。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实践中,在主观意图的判断上,一般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导其主观状态,通过行为人具体的交易行为,以及行为人实施交易行为前后的证券价格和交易量的变化,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进行综合认定。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主要考虑以下两项因素:(1)行为人是否存在不正当的操纵手段;(2)行为人的操纵行为是否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1、操纵手段的认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操纵手段主要包括:(1)连续交易操纵,即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约定交易操纵,即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洗售操纵,即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主要包括: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尾市交易操纵。

2、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证券交易量的认定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或者行为人的行为致使证券交易量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交易量水平。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可以认定构成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1)致使相关证券当日价格达涨幅限制价位或跌幅限制价位或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或者致使相关证券当日交易量异常放大或萎缩或形成虚拟的交易量水平的;(2)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走势明显偏离可比指数的;(3)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走势明显偏离发行人基本面情况的;(4)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的情形。

二、操纵股票价格的常见手段

(一)洗售

根据我国证券法,洗售是指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据对我国实践的考察,1996年以来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公布处罚决定的所有操纵股票价格的案例中,除极少数外,违法行为人都涉及开立多个账户进行自买自卖的情节,说明此种行为是我国证券市场上最主要的操纵市场的违法形态,应当作为法律首要规制的对象。

(二)相对委托

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相对委托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相对委托在操作技术上与前述洗售行为类似,都是利用虚伪交易方式,创造某种证券交易活跃的假象,以诱使其他投资者跟进买卖。与洗售不同之处在于相对委托中参加交易的账户为合谋的数人所有,而洗售则归属于同一人。应当注意的是,相对委托的行为人事先约定的价格未必是相互等同的委托价格,而可能是交替上升(或下降)的“买—卖”或“卖—买”价格,以实现行为人控制某种证券价格或价格走势的目的。在我国证券市场实践中,中国证监会也曾处罚过类似相对委托的违法案例。

(三)不法炒作

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不法炒作是指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不法炒作的违法行为与证券市场上以博取短线差价为目的的投机行为界限不甚清晰,特别在股票交易换手率高企、投机气氛浓厚的我国证券市场上,立法不宜对活跃交易的短线操作持过分打压的态度。为避免立法上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欠严谨,法律执行中的管制面积过大,笔者建议在立法修订时,可以比照美国及日本立法例,为违法行为构成增列“以诱使他人购买或出售该种证券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实践中为防止举证过分困难,可以考虑将主观标准客观化,即衡量行为人的买卖交易事实及当时的市场客观情况,只要满足一定标准,即可推断行为人具有上述的主观意图,而行为人则可以自己举证推翻此一推断。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操纵股票市场是什么罪”这一问题进行的解答,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刑法中没有操纵股票价格罪这一罪名,操纵股票价格罪就是刑法中的操纵证券市场罪,该罪认定的要件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操纵市场有哪些形式

目前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形式有以下几种:

(1)利用优势连续交易操纵

连续交易操纵是指通过连续竞价交易造成证券交易活跃的表象,比如故意抬高或压低该证券的价格,从而诱使其他投资者跟进买进或卖出的行为。例如,7月3日至7月28日期间,A公司使用其控制的5个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尾盘拉抬,影响Z公司价格和交易量,之后A公司又反向卖出Z公司股票获利不正当利益。

(2)约定交易操纵

约定交易操纵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时间、价格、数量和方式进行证券交易,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3)洗售操纵

洗售操纵是指以自己实际控制账户为相互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例如,Y公司在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2月9日期间,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间交易操纵X公司股票,累计买入X公司1981.90万股,买入金额10.90亿元,卖出X公司1981.89万股,卖出金额11.05亿元,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1376.45万元。

(4)蛊惑交易操纵

蛊惑交易指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影响投资者决策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迅速,利用电子技术和社交媒体来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操纵市场行为更为常见,投资者们更要擦亮双眼。

(5)抢先交易操纵

抢先交易俗称“抢帽子交易”,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事先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其期待的市场波动中取得不正当利益。例如,受邀担任某电视节目嘉宾的上海某证券营业部证券经纪人朱某,在上电视节目之前使用其控制的3个证券账户提前买入15支股票,并在电视节目中对上述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待上述股票价格拉升之后迅速抛售谋取利益。

(6)虚假申报操纵

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进行申报和撤销申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是指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有效竞价范围内,连续、交替进行三次以上申报和撤销申报。例如,X某通过其控制的账户组,在涨停价买盘远大于卖盘情况下,大量以涨停价申报买入D公司股票,并频繁撤单再申报,制造涨停价买单的假象,影响投资者判断。X某的上述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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