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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并(两税合一的简介)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利弊

第一、“两税合并”能够巩固税基,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取消外企的税收优惠,可以有效的避免外企税收的大量流失,并且有助于减少内资企业边缘化的倾向,减少“假外资”造成的财政收入的隐性减收。此外,实行内外资企业平等的税负政策,大大增强了内资企业的发展后劲,也为中央以及地方财政提供了更为充足的税收收入。

第二、“两税合并”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作为政策工具对经济的调节功能。新税法通过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实现了投资方向的转变,逐渐倾向于对高新技术开发与利用及环保、节能减排以及循环经济等等领域实行税收优惠,这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三、“两税合并”有利于实现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两税”合并后,新的“特惠制”代替了原来的“普惠制”,意思也就是税收优惠致策不再泛泛给予各类企业。而是针对性的给予那些国家战略发展以及产业政策明显倾斜的产业。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更能吸引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外资企业进入我国,从而有效避免外资引进的盲目性,切实提高外资的质量,最终提高内资企业和民族产业的竞争力,保证我国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两税合并”有利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实行“两税合并”之前,我国的内资企业赋税都远远的高于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享受着“超国民”待遇。由此导致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负担方面的差异非常大。毫无疑问,不平等的税收待遇既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也严重了的削弱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影响了我国整体经济竞争能力的提高。而“两税合并”政策的执行能够从制度上给内外资企业在同一个市场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从而激发企业和自然人投资者的创业激情,有效保证国内社会的和谐;与此同时,“两税合并”也可以平衡国际收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中国的外贸顺差。

两税合一的简介

税收优惠对外资流入的作用要正确评价,既不宜小看,也不宜夸大。虽然“两税合一”后国家税收收入将有所减少,但延缓改革成本会更高。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十分不合理,有关部门正在考虑进行并轨。针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以下称“两税合一”)这一客观趋势,记者就目前外资的利用状况、并轨前后企业的税赋水平、“两税合一”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等问题,采访了中国税务学会会长杨崇春和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王国华教授。杨崇春:“两税合一”是当前一系列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合并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统一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便于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认定,使所得税覆盖全社会的经济活动;统一实行一个中等略偏低的税率比例;统一税前扣除标准,规范税基;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当前是“两税合一”的最好时机:我国经济发展较快,改革开放加速,“两税合一”面临一个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宏观经济数据显示,我国经济目前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增长期。我国税收连续四年的实现了超额增长,2001、2002、2003和2004年,我国税收收入增幅分别为21.6%、15.2%、16%和25.7%,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这就为“两税合一”提供了充分的操作空间。王国华:“两税合一”方案仍在酝酿和完善之中,方案成熟后,才能作为议案提交人大审议,然后颁布实施。今年的人代会没有审议这个提案,说明方案还不太成熟。因此,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但不管怎样,两税合一乃是大势所趋。因为内外资企业适用两套税法的做法首先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则,其次不能完全体现WTO原则。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分别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按照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名义税赋与内资企业都是33%,但是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水平比内资企业要低得多。这是因为外资企业还享有多方面的税收优惠:如对内资企业设有计税工资,而外资企业全部的工资都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之外,这一差异为外资带来了用人成本上的优势。纳税义务的起始日不一样,内资企业是从企业登记之日起纳税,外资企业是从盈利之日起纳税。特殊行业优惠差异,生产型外商企业如果投资基础设施产业,经营期10年以上,经审批可享受在“二免三减半”的基础上再延长5年减半征收的特殊优惠,而内资企业不具有。再投资退税待遇,外商如果将利润就地转为投资,可享受退税,而内资则基本不享受这项优惠政策。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我们的投资环境比较差,给予外资一定的税收优惠也是基本合理的,但在世界范围内,这种扭曲的税制很少见,长此以往,这一优惠变成了外资高于本国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而且还导致了国家大量的税收流失。《中国科技财富》:两税合一意味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方面实行统一,目前人们最担心的是统一税收优惠会不会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短期内外资是否会考虑撤出资本?

杨崇春:对该问题应做细致的分析。首先,税收优惠在提升一国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方面的作用只是一个辅助性影响因素,并非决定性因素。例如,乌拉圭曾是世界上对外资企业征税最低的国家,但他对外资的吸引力并不大;而美国尽管对外资企业不实行税收优惠,但他一直是世界上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从未来走势来看,我国吸引外资诸多有利因素在不断优化,投资领域进一步扩大,潜在消费需求不断增长,软硬环境明显改善,国民经济发展势头在全球突出强劲,外商在制造业转移中普遍将我国视为投资信心最强国,这一切都表明我国对跨国公司资本的吸引力只会增强不会减弱。

其次,由于许多国家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大多数外商投资者并未从税收优惠政策中直接受益。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并未实行税收饶让制度,这就意味着我国因给予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而放弃的税收收入,大多数并未使外商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拱手送给了资本输出国政府。所以说税收优惠对外商投资者有一定影响,但不是最主要影响。

根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在我国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亏损的占60%左右,但为什么外资仍然在以每年数百亿美元的规模进入中国市场,说明中国国内巨大市场、低价生产要素和全球性市场辐射是外商趋之若鹜的根本原因。这主要表现在外资企业把产品研发等高科技方面投资投在母国,然后利用中国的市场和低价的劳动力以及对外商的优惠条件,在中国完成产品加工后再返销回母国和全球市场,这样把最赚钱的环节留在国内,当然在中国的账本上显示的是亏损。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对外商并不是最大的引力,对外商的优惠政策即使有变化,也不会影响外商的投资积极性。

王国华:值得一提的是,在税收制度设计时,是“全面优惠”还是“特定优惠”值得认真考虑。目前我们实行的实际上就是“全面优惠”原则,不管外资来源和投资方向,“两税合一”后要考虑采用“特定优惠”原则。至于有人担心合并后外资可能撤出在华投资,我认为应该不会。有两个原因,其一,外资一旦撤离,首先遭受损失的是外资,因为外资已经在中国付出一定的投资成本。其二,在华经营过程中,外资透过转移价格,已经有很大一部分资本实现了转移。中国经济正面临出口过度和利用外资过度的问题,而国内缺乏有竞争力的微观经济主体则成为制约下一步发展的瓶颈。以美国在华投资为例,外资在中国的资金成本不高于5%,而从美国在华每年10%左右的投资收益来看,此间5%的差额都被转移到美国。最后,相对周边国家而言,25%的所得税率对外资依然有吸引力。据毕马威会计公司提供的一份研究报告:2004年世界上69个国家(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含地方征税税率)平均为31.6%。其中,印度为35.9%,日本为42%,马来西亚为28%,巴基斯坦35%,菲律宾为32%,韩国29.7%,斯里兰卡为35%,泰国为30%,越南为28%,中国台湾为25%,乌克兰为25%。

税收优惠对外资流入的作用要正确评价,既不宜小看,更不宜夸大。应当肯定,在开始吸引外资的时候,考虑到外资进入新环境所面临的风险,我国应实行最醒目、最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今非昔比,如今外商更看重的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巨大商机,两税合并不会影响外商的直接投资,不能再用最初的诱惑来吸引外资,否则,只会降低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中国科技财富》:目前我国利用外资的成本体现在哪里?如何通过优化外资使用结构提高其利用效率?

王国华:到2003年,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七大经济体,2004年,中国超过意大利成为第六大经济体。按照“十六大”提出的目标,到2020年中国经济将比2000年再翻两番,按现行汇率计算,即达4万亿美元,在此期间中国将陆续超过英国、法国和德国,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在此过程中,利用外资将继续有助于中国实现既定目标,这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对于外资的利用,现在确实面临困惑。一方面,中国的内资闲置,银行有巨额存款,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已经超过12万亿元;另一方面,又有大量优惠条件,吸引外来资本。2004年我国利用外资总额为640.72亿美元,连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的5%都不到。从表象看,企业吸引外资的资金成本并不高,但事实上吸引外资的成本政府比企业承担的更多。因为吸引外资的成本还表现在税收、土地、环境上,还有其他的社会成本。正是由于政府承担了大量的社会成本,才降低了外资企业的厂商成本,以此来推动GDP增长。有鉴于此,我们在吸引外资上要有一个统筹考虑,内、外资要有统筹安排。吸引外资首先要考虑资金需求量,在需求量确定后,选择低成本的资本。从厂商角度看,内资成本低就用内资,外资成本低就用外资。从政府角度看,现在要尽可能盘活我们自己的资本。内资不能闲置,银行存款巨额结余是一种极大的资源闲置和浪费。

对于外资的吸引,不仅要考虑规模的大小,还应当考虑结构是否优化。从吸引外资的行业来看,投资农业的规模很小,所占比重很低;投资在第二产业的比重较大,但过多地集中在中小型规模的劳动密集产业、一般加工工业、一般性技术产业。而在能够提高中国工业化水平、产业关联度较高的大型项目以及基础工业项目投资则不多。在第三产业中外商投资过多地集中于旅游、房地产、公用事业等非生产性项目,而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以及科研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则投资比重很低。在这些情况存在的前提下,需要考虑对外资结构进行调整,不能光看规模,要看引进的效率。要特别关注行业结构,关注究竟什么行业需要外资进入。应该特别注意投向问题,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需要,优化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管理方法,建立起以产业结构升级为目标的政策调节机制。从财政税收、货币信贷等方面鼓励外资投向基础设施、农业及高新技术产业,限制外资投向过分集中的资源型加工业、房地产业和以落后技术为基础的过剩产业。同时,针对外商主要投资于沿海地区的状况,努力改善内地的投资环境,根据地区各自的不同特点,颁布一些更加优惠、切实可行的招商政策,以吸引外商前来投资。《中国科技财富》:并轨后的税率定在什么区间比较合适,对财政收入和吸引外资有何影响?

杨崇春:合并后,税基统一,税率可适当降低。经过综合平衡,改革后的名义税率在25%-26%比较合适。对于老企业,给予一定的过渡期是必要的。从1994年税改经验看,外商对于当时的改革办法比较满意,改革实施后企业不但没有减少,发出现大量增加的事实。

短期来看,合并可能会对税收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从发展来看,一方面降低税率会减少逃税激励,从而促进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税率降低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强内资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从而壮大整个经济总量,税收收入会进一步增长。

王国华:使得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复杂化,带来征收管理上的不规范,一些假独资、假合资的“假外资企业”屡屡出现。“假外资”是指那些通过其他渠道“走出国门”,而后以外资身份回到中国投资设厂的中国企业的资本。“假外资”其实也算是外资,因为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只要来自中国境外的资金都是外资。“假外资”是内资实行“税收套利”的产物,是对税率最敏感的外资,一旦税率升高,这些资本就会撤离。

内外资企业并轨后,企业所得税应当选择25%左右的单一比例税率。从国际上看,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企业所得税税赋调查发现,他们基本上都采取了单一的比例税率,总的税赋都在20%-25%的幅度内。相对20%-25%的国际所得税通常区间,来中国投资的外资企业名义税率已经达到,但实际税赋还没有达到这个标准,而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赋高于这个比重,并轨之后内外资企业都将保持在25%的水平,真正体现市场法则。《中国科技财富》:“两税合一”如果给予外资企业一定时间的过渡期有无必要?

杨崇春:“两税合一”后,为了防止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赋水平与合并前形成太大反差,可给外资企业一个过渡期,比如可以让外资老企业延续旧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一段时间,实行“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这样给外资企业一个稳定的预期,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外资在中国的投资力度,又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我们认为,给外资企业一个5年的过渡期,应该是足够的,时间拖延太长,将大大减弱“两税合一”的积极效应。

王国华:在设定的过渡期内,对现有的外资企业给予过渡期的照顾,在过渡期内外资仍享受中国政府承诺的优惠政策,这样就保证了外资的应有利益,但是内资企业还是享受不到国民待遇,实际上对内资企业的不公平还是没有消除。国民待遇和平等待遇不是一回事。国民待遇指的是对外商不歧视,给予优惠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但违反了市场平等原则。其次,过渡期会给外资企业带来政策漏洞,比如期限一到,它们又可能采取新的防范手段抵消政策变动给他带来的不利影响。

合计并税是什么意思

没有合计并税,只有合并计税

合并计税,就是把同类的应税收入或计税数量合并在一起,来计算纳税金额。

合并计税一般指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实施盈亏相抵之后的收益缴纳所得税。人所得税有时也需要合并计税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通知,宣布从2009年1月1日起,此前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保持合并纳税资格的106家大型国企将停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格。

大型国企合并纳税始于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之后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经批准后,可由其100%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第一批企业为56家,2007年实施两税合并时确立了法人税制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必须单独纳税,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前实施合并纳税的106家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8年继续实施合并纳税。

此次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汇总纳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两者的区别

合并纳税的各方是一个大型集团下属的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从今年开始,合并纳税已经取消了。

汇总纳税的各方是一个企业法人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实行法人纳税,分支机构都要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

两者的联系

合并纳税是老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汇总纳税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并纳税的顺利实施为法人企业汇总纳税的实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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