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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筹划方法,增值税筹划方法有哪些

在增值税筹划中,可以采取哪些税收筹划方法

1.定价转移: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2.分摊费用: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费用分摊就是指企业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从账目找到平衡,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常用的费用分摊原则一般包括实际费用分摊、平均摊销和不规则摊销等。只要仔细分析一下折旧计算法,可总结出普遍的规律:无论采用哪一种分摊,只要让费用尽早地摊入成本,使早期摊入成本的费用越大,那么就越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避税的目的。至于哪一种分摊方法最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最大限度地避税目的,需要根据预期费用发生的时间及数额进行计算、分析和比较并最后确定。

3.通过名义筹资避税:

这一原则就是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得企业达到最高的利润水平和最轻低的税负水平。一般说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主要有三个渠道:

1.积累:

2.借贷(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

3.发行股票。积累的奖金是企业税后分配的利润,而股票发行应该支付的股利也是作为税后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二者都不能抵减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因而达不到避税的目的。

4.资产租赁:

租赁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避免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负担和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由于租金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冲减利润而达到避税。

增值税筹划的12种方法

一、正面回答

增值税筹划的12种方法:

1、直接利用筹划法;

2、转让定价筹划法;

3、地点流动筹划法;

4、利用免税筹划;

5、利用减税筹划;

6、利用税率差异;

7、利用税收扣除筹划法;

8、利用税收抵免筹划法;

9、利用退税筹划法;

10、递延项目最多筹划法;

11、递延期最长化筹划法;

12、利用分劈技术筹划法。

二、分析

增值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国家税法的前提下,以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在税法允许的范畴内,采用税法赋予的优惠措施,对企业的经营、投资、分配等进行管理的一项财务活动,具有合法性、政策导向性、目的性、专业性以及时效性五方面特征,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

三、增值税筹划主要从哪三方面考虑?

1、企业设立的增值税筹划;

2、企业采购活动的增值税筹划;

3、企业销售活动的增值税筹划。

增值税筹划方法有哪些

增值税筹划方法有以下几种:

1、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3、转为高新技术企业;

4、利用存货计价方法开展税务筹划;

5、企业利用收入确认的时间然后再进行税务筹划;

6、利用基本的扣除标准来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7、找到避税天堂设立企业;

8、转化成微小型企业;

9、利用折旧的方法来进行税收筹划;

10、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专来合理展开税务筹划;

11、进入到特殊的行业;

12、降低企业的基本成本。

增值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的特点:

1、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从征税对象看,无论各国的法定增值额有多大差别,增值税都是以增值额而不是以销售全额为课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是增值税最基本的特点;

2、实行普遍征税。无论是从横向看还是从纵向看,都有着广阔的税基。从生产经营的横向关系看,无论工业、商业或者劳务服务活动,只要有增值收入就要纳税;从生产经营的纵向关系看,每一货物无论经过多少生产经营环节,都要按各道环节上发生的增值额逐次征税;

3、实行多环节征税。从纳税环节看,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税,即在生产、批发、零售、劳务提供和进口等各个经营环节分别课税,而不是只在某一环节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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