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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税 厦门个体户税收标准

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

1.税政管理科

一、负责地方税费政策的上传下达、宣传辅导及解释工作,并按照上级政策规定,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负责组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组织与实施;

三、负责营业税普查及其它各项税费的专项调查、分析,掌握税源动态;

四、负责受理减免税、弥补亏损、财产损失、管理费提取、汇总缴纳、工效挂钩等涉税事项的审核、报批;

五、协助开展税收业务培训工作;

六、协助搞好税收宣传工作;

2.征收管理与法规科

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征管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办税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负责征收、管理部门的协调、考核工作;

四、负责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工作;

五、负责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及欠税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定期定额户税收定额的审核工作;

七、负责停业、复业、注销等其它涉税事项的审核工作;

八、负责对未按期申报、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违章处理工作;

九、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及赔偿工作;

十、负责组织税务听证工作;

十一、负责税收执法情况的检查工作;

3.规费征收管理科

一、负责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征收政策法规的上传下达、辅导及解释工作,并依据上级政策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二、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问题的检查和调研,掌握费源动态,对重点费源进行监控;

三、负责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审批管理工作;

四、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全区社会保险费的收入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社保费征收工作中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4.计划财务科

一、负责地方税费计划的编制、分配和收入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工作;

二、负责经济税源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掌握税源变动情况;

三、负责经费收支的核算、管理工作;

四、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检查工作;

五、负责税票销号、对账、税收会计核算及税收收入统计工作;

5.办公室

一、负责起草本局综合性文件、审核局机关发文和文件的收发、运转及机要文件的保管、传阅、清退及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二、负责区局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

三、负责上级布置的工作事项及区局办公会议确定的主要工作的催办、督办;

四、负责税收宣传、信息、调研工作,编发本局信息刊物;

五、负责区局车辆调配使用、驾驶员管理、干部职工制服发放、办公用品购置供应、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行政事务工作;

六、负责区局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统计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区局办公用房的基建和维修;

八、负责受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及群众来信来访;

九、负责外来人员的接待工作;

6.信息技术科

一、负责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信息化系统的推广和应用。

二、负责收集、整理区局各科室、分局反映的税收信息化系统应用问题,并及时解答或转报信息技术分局解决。

三、负责区局全体干部职工的计算机知识和应用系统操作培训。

四、负责区局所有计算机设备的维护以及计算机病毒的防护。

7.人事教育科

一、负责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具体落实工作;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负责干部职工的交流、考察、任免、转正定级、辞职、辞退和奖惩工作;

三、负责组织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及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办理有关人事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

四、负责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六、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考勤管理工作;

八、负责临时人员管理工作;

九、协调做好干部职工岗位培训、学历教育等工作;

十、协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

十一、协调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8.监察室(效能办)

一、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受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三、调查处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

四、负责廉政制度建设、实施与监督;

五、协调开展行风建设工作。

六、负责办理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七、负责制定区局效能建设工作方案、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收集、报送有关效能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的信息;

九、负责组织开展效能建设内部检查、督导和考核工作;

十、负责受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效能建设工作中存在的违诺、违规和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负责向市地税局效办报送效能建设工作调研、总结及有关材料;

十二、负责机关效能建设绩效考评的组织与实施;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的介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于1994年9月由原厦门市税务局分设成立。市局机关现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税政一处、税政二处、规费处、征收管理处、纳税服务处、计划财务处、信息技术处(与信息技术分局合署办公)、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监察室12个处级机构及1个机关服务中心(事业编制);下辖直属税务分局、涉外税务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4个直属机构,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象屿保税区税务分局2个派出机构以及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翔安6个区地税局。

厦门个体户税收标准

法律主观:

我们都知道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都应该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在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个体户税收标准一、查账征收的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2、附加税费(1)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二、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三、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体户缴税优惠政策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2、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3、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1)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规定,包括以下八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2)营业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3)个人所得税:对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征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6、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比照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退役士兵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7、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体所得税。8、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职工下岗证,经核实经营执照、身份证后,可免收办(换)税务登记证工本费。9、凡个人开办的、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全日制普通学校,个人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婚姻介绍所免征营业税;个人举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个人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自2000年起至2002年底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11、个人经营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至2003年7月止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12、其他具体细项可咨询当地工商部门。个体户税收相对于个人而言就复杂些,所需要缴纳的税种更多,增值税、个税等等。个体户税收的征收标准如上文所述,想能帮助大家了解个体户的税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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