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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后工资计算 税后工资怎么计算

每个月的税后工资怎样计算

因为你的月工资比较高,每个月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比较高,而且每个月扣缴的税额会不一样,这样,税后的工资会不一样。

前面的月份扣税会少于后面月份,所以,后面月份税后工资会比前面的月份少。

因为现在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是按年征收、按月或者按次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年度需要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其他扣除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3%到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其中,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即以截止当月累计收入额,减去累计减除费用(每月按五千元计算)、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余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去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为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

比如,你的月工资30000元(由于没有提供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情况,所以就不考虑了),每个月应预扣预缴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个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5000=25000元,对应预扣率表,预扣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所以,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为25000×3%-0=750元。第一个月的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就是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当月税后工资为30000-750=29250元。

第二个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2-5000×2=50000元,对应预扣率表,预扣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为50000×10%-2520=2480,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2480-750=1730元。当月税后工资为30000-1730=28270元。

第三个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3-5000×3=75000元,对应预扣率表,预扣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为75000×10%-2520=4980元,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4980-(750+1730)=2500元。当月税后工资为30000-2500=27500元。

其他月份以此类推。

至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12-60000=300000元。对应税率表(下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所以,全年应纳税额为300000×20%-16920=43080元。

税后工资怎么计算

税后工资指交纳个人所得税和五险一金后的实际发的工资。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三险一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税后工资新计算方法

新个税法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工资薪金适用七级超额累进制,具体如下

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起征点是3500,(2018年10月1日起为5000)计算方法是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税率是5%。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是10%。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是1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是20%。

工资税后怎么算

法律分析:1.什么是税前工资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纳税意义上的税前工资,即是指每月各种收入的累加(工薪所得)。

2.什么是税后工资

税后工资是税前工资扣减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以及个人所得税后的实际到手工资。

对于大多数人的工资范围来说,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占税前工资的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个人与单位相同)则根据所在地区不同,从5%-12%不等,有些单位可能还会有补充公积金。社保的单位缴纳部分约占税前工资的30%左右。社保及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是税前列支(扣除的)的。

3.税后工资的计算公式(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税后收入=税前收入-(个人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个人所得税

其中: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税前收入-(个人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

扣除标准(或称为“起征点”)为中国公民3500元(2018年9月1日之前为2000元),而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确定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之前为2800元),即共扣除4800元。

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参见《最新个税税率表及速算扣除数》所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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