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括保单 保监会 关于统括保单
保监会 关于统括保单
2010年保监会有下一个文件,虽然时间很长了,但业内基本是按这个规定办理:
三、关于异地承保的规定异地承保是指由保险机构对其经营区域以外的保险标的单独进行承保的行为。
(一)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的业务经营部门可以异地承保,其他分支机构不得异地承保。
(二)保险机构异地承保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大型工商企业或大型工程项目,大型工商企业固定资产规模或者大型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应达到2亿元以上,并且在一个保险合同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保险金额总金额超过5亿元;
2.保费收入总和超过100万元。
具体还包括共保保单、统括保单的异地承保。
但以下几种保险禁止异地承保:
机动车辆保险、信用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法定保险、政策性保险及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除外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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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统保是什么意思
统保:
指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
它补偿出口企业按合同规定出口货物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应收账款经济损失。
承保条件:
1、货物、技术或服务必须从中国出口或转口
2、结算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账(OA)。
3、付款期限在180天以内,但可扩展到360天。
4、签订了明确规范的出口贸易合同。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一旦因进口国或进口商的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导致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出口后无法收汇,则由保险人予以补偿。
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使保险公司进一步明确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要求,现就统括保单业务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统括保单只能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的业务部门出具,其他分支机构不允许出具统括保单。二、除大型商业险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标的亦可采用统括保单进行承保:(一)对于保险标的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统括保单业务1、如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每年列名和公布的项目)的投资者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则投资者可向位于投资者法人所在地相同地点的保险公司购买统括保单:(1)保险标的的投资全部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投资者的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15%以上;(2)部分投资来自国外、部分投资来自中国(包括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且中国投资者的投资额占国内总投资的15%以上。2、对于全部投资来自国外的项目,每个保险公司均可以统括保单的形式提供保险。(二)对于涵盖同一法人的不同保险标的统括保单业务对于位于不同地点,由同一法人拥有的保险标的(不包括金融、铁路和邮电等行业和企业),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可出具统括保单:1、出于支付保费税的考虑,允许在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所在地设立的保险公司出具统括保单;2、如保险标的50%以上的保险金额来自一大中型城市,则位于该城市的保险公司可被允许出具统括保单,无论该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是否位于该城市内。二、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法定保险业务不能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或共保,或由统括保单承保。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与本通知相抵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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