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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财政厅设17个内设机构:(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

分析预测自治区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编制财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具体工作;负责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住房公积金;负责制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政策;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综合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管理自治区会计工作;组织执行国家会计制度,拟订自治区会计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工作;负责实施全区会计信息化工作;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十四)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

研究制定自治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法;负责组织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附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及区本级行政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研究自治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系统教育规划;负责区级财政系统干部的培训;指导自治区财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措施和综合性指导意见;承办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推进全区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管理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研究提出基层政权运转和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经费保障措施,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2000)500号文件

据了解,目前新疆仍然在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新劳险字[1993]103号)根据该文件: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数额为1200元,因病或非国工死亡后丧葬费数额为10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部分归死者亲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自治区财政、财务、会计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自治区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自治区与各地、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制定调节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完善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承担自治区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自治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自治区级和全区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完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税收法规草案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拟定减免税规定和对自治区预算影响较大的临时和特殊的地方税减免事项;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管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自治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自治区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管理监督地方国库资金缴拨使用;负责制定自治区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管理自治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六)负责制定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定和执行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自治区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七)拟定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管理国债资金,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以及资金管理工作;开展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工作;承担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监管工作。

(八)参与拟定自治区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自治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中央和自治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及财务;管理各项财政扶贫资金。

(九)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管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政策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自治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自治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管理和指导全区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补充规定并贯彻执行;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业务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自治区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金财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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