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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抵押权和抵押的区别)

什么是抵押权证

①抵押权证是抵押财产的其他所有权证书,它是财产所有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其财产抵押给银行或其他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由登记机构出具抵押权人享有抵押财产抵押权的证明。②抵押凭证也是房屋其他权利的凭证。它是房屋所有人以不转让占有的方式将其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其他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由登记机构出具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房屋,抵押证明。

③抵押登记需要提交材料申请注册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抵押人、借款人、抵押权人)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最高抵押:最高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合同或因登记原因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其他必要材料等。

拓展资料

①还清贷款后,由银行出具的报销凭证和贷款还清的手续,到房管局领取注销抵押登记表,经银行确认盖章后,可到房管局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最快可在当天领取,一般为3、7天。申请材料齐全,审批时间约15个工作日。由于评估、抵押登记等涉及中间环节的情况,每个客户的情况会有所不同。具体贷款时间可直接联系办公室或贷款客户经理确认。

②银行处理按揭贷款的程序如下: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银行审查并批准贷款申请。借款人办理担保手续,将抵押财产抵押给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贷款银行向借款人的账户发放贷款资金。

③抵押银行的抵押是房产证,然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发给本人权证,作为土地抵押权的证明文件及其权属,是用来保护借款人(银行)和贷款人(业主)的相关抵押、贷款权益的。住房抵押贷款是由购房者向银行填写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并提供法律文件。

抵押权和抵押的区别

法律主观:

一、抵押权跟质押权的区别

1、第一,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参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2、第二,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3、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二、质权与抵押权的共同点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

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等。

三、抵押权与质权的效力

按照物权的一般原理,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因此在同一财产上先设定质权的,原则上应当依质权在先、抵押权在后的顺序清偿。但是抵押权登记公示的时间是确定的,而质权的设定时间难以认定,担保人有可能在设定抵押后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质权设定在先为由,对抗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然而要推定担保人恶意必须有一定标准,可以比照担保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抵押物转让时告知义务的规定,规定动产抵押时若抵押物上有质权负担的,担保人对债权人有告知的义务,否则便可以推定其是恶意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赔偿抵押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物权和抵押权

法律分析: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的统称,也即是质押、抵押是担保物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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