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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是多少

库存现金限额是多少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为了保证流动性,而需在自己的账户中留有足够的现金用于短期应付款项,这个限额大小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确定。一般按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零星开支所需现金核定;.对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考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如因业务发展变化需要调整,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予以核定。

库存现金限额制定考虑因素如下:

1、企业的规模:企业规模越大,库存现金限额就相应越高;

2.、公司所在行业:不同行业的现金周转速度和对现金的需求不同,也会影响库存现金的限额;

3、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财务状况将提高企业的信用,并使其获得更多的借贷额度,从而降低需要的库存现金限额;

4、企业日常经营中发生的现金支付金额:企业需考虑到其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各类应付款项,如员工薪资、供应商账款、租赁费、物流成本等,确定所需要的库存现金限额。

综上所述,库存现金限额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经营需求来灵活制定。企业可以通过财务分析和经验判断来确定其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法律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多少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根据日常零星现金开支需要,由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额度。现金管理制度的一项内容。在中国,由单位提出申请,银行本着既有利于资金集中,又能满足单位日常零星现金支付需要的原则审核。一般按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零星开支所需现金核定;对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最高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考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如因业务发展变化需要调整,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予以核定。

库存现金与银行存款的区别:

1、库存现金指的是存放在公司的财务部门的货币,通常由出纳管理;银行存款指的是公司存在银行的资金,是有专门的存款账户的;

2、库存现金是以现金的形式存放的,是有实物形态的;银行存款是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在会计分录中,用现金支付的款项就记为库存现金,用转账支付的款项就记为银行存款;

3、库存现金的流动性比银行存款强,但是库存现金根据国家管理规定是额度是有限制的。

库存现金包括:现金、货币存款、交收货款、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卡等。其主要来源有:

1、是企业实际运营所得的现金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服务收入等;

2、是企业对外融资所得的现金,如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三是企业从第三方收到的货款或政府拨款等;四是企业可再投资的现金。

综上所述:库存现金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可以满足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企业暂时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库存现金也可用于企业重组等具有长期价值的投资活动,使企业资产增值,提高企业的财务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库存现金的限额是多少

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

现金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这一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八条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其核定具体程序为:

(1)开户单位与开户银行协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2)出开户单位填制“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3)开户单位将申请批准书报送单位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再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开户单位凭开户银行批准的限额数作为库存现金限额。

扩展资料: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循“八不准”即:

(1)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2)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3)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4)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5)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6)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7)不准发生变相货币;

(8)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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