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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企业所得税是怎么算的

怎么算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直接法,二是间接法。

1、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例1: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08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000万元。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26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广告费6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人8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2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计算过程:

(1)会计利润总额=4000+80-2 600-770-480-60-40-50= 8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650-4 000×15%=650-600=50(万元)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25-25×60%=25-15=10(万元)

4 000×5‰= 20万元>25×60%=15(万元)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80×12%=20.4(万元)

(5)工会经费应调增所得额=5-200×2%=1(万元)

(6)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31-200×14%=3(万元)

(7)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7-200×2.5%=2(万元)

(8)应纳税所得额=80+50+10+20.4+6+1+3+2=172.4(万元)

(9) 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72.4×25%=43.1(万元)

例2: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08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为5 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 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94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

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1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计算过程:

(1)利润总额=5 600+800+40+34+100-4 000-694-300-760-200-250= 370(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额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60×500/o=30(万元)

(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70×60%=42(万元)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 600+800)×5‰=32(万元)

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370×12%=44.4(万元)

实际捐赠额38万元小于扣除标准44.4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整。

(7)应纳税所得额=370-40-30+38-34=304(万元)

(8)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4×25%=76(万元)

扩展资料:

税收种类:

1.国营企业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并直接调节企业利益的一个关键性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国有企业不征所得税,而实行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制度。

为了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扩大企业的自主权,通过在各地进行“利改税”试点,于1983年在全国推行第一步“利改税”,规定自1983年6月1日起对全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征税时间从1983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一步;“利改税”办法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固定比例上交,征收调节税、定额上交等办法。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缴纳了55%的所得税后的利润统一开征调节税,设想把国家同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全作为税收关系固定下来。

国务院于1984年9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对第二步“利改税”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2.集体企业所得税

集体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从事工业、商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集体企业所得税是由原工商所得税演变而来的。

3.私营企业所得税

私营企业所得税是对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资产私人所有、雇工达到一定人数的私营企业产生了。

4.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对外开放的政策,为适应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新情况,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施行细则。

这是中国制定的第一部直接涉外的企业所得税法。它是按照维护国家权益,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

征税对象是合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工业、采掘业、交通运输、农林牧业质游业、饮食服务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和转让财产以及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等项所得。

5.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外合作经营的外方合作者和外国企业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81年 12月13日公布,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82年2月21日公布施行细则。这是中国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之后,制定的又一部直接涉外的企业所得税法。

6.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对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个税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设税法》是在总结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参照国际惯例,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研究酝酿后制定的。

经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企业所得税-百度百科

企业所得税是怎么算的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应纳税所得额×25%。

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l/4,或者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所得税。据此,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月(季)预缴所得税款=月(季)应纳税所得额×33%或:月(季)预缴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25%。

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都应在月(季)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汇算应补(退)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各月(季)预缴所得税税额合计。

假如你第一季度利润末本年利润累计为A,那么你这时候就要预缴A*25*%的企业所得税,第二季度假如利润累计额小于A*(为B),那么你这个月就不要交所得税,如果高于A,那就要补交(B-A)*0.25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和第四季度依此类推。

也就是说从第一季度开始到后面几个季度,你就依次比较损益表的利润累计额,如果后面期的大于前期中大的那个,就要对差额按企业所得税率预交所得税,如果小于就不用交。所以你的情况,第四季度应该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是10万减去第三季度缴纳的2万5以后的75000元。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参考资料:企业所得税-百度百科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企业所得税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企业所得税计征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账征收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其中,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核定征收下,按收入总额核定的,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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