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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日期大写?如何大写支票日期

支票上的日期大写要怎么写

支票上的日期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例如:2021年8月5日:贰零贰壹年捌月零伍日捌月前零字可写也可不写,伍日前零字必写。2006年2月13日:贰零零陆年零贰月壹拾叁日。

注意:

1、壹月贰月前零字必写,叁月至玖月前零字可写可不写。拾月至拾贰月必须写成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月)。

2、壹日至玖日前零字必写,拾日至拾玖日必须写成壹拾日及壹拾X日(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伍日,下同),贰拾日至贰拾玖日必须写成贰拾日及贰拾X日,叁拾日至叁拾壹日必须写成叁拾日及叁拾壹日。

拓展资料:

一、支票如何使用

1、转帐支票可以背书转让;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例假顺延)。

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它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4、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挂失前已经支付,银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二、支票使用有什么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将支票定义为:“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支票一律记名,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10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3、支票签发的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证明。

4、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挂失前已经支付的,银行不予受理。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除将支票做退票处理外,还要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支票大写日期怎么写

大写: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零、拾。

月:

小于10时,写作“零某月”。如3月,写作“零叁月”。

10月写作“零壹拾月”。

11月和12月分别写作“壹拾壹月”和“壹拾贰月”。

日:

小于10时,写作“零某日”。如3日,写作“零叁日”。

整10、20、30时,写作“零壹拾日”、“零贰拾日”“零叁拾日”。

“十几日”时写作“壹拾某日”。如15日写作“壹拾伍日”。

举例:

2008年8月8日:贰零零捌(年)零捌(月)零捌(日)

2008年10月20日:贰零零捌(年)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008年11月26日:贰零零捌(年)壹拾壹(月)贰拾陆(日)

扩展资料: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样支票制度也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所以,我们只介绍针对支票不同于汇票的特殊规定。

支票的特征表现在:其一,支票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二,我国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支票无承兑制度。

事项规定

支票记载事项分类

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一)绝对记载事项:①表明“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二)相对记载事项:①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三)非法定记载事项:①支票的用途;②合同编号;③约定的违约金;④管辖法院等等。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特点

1、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天;

3、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支票

如何大写支票日期

填写大写支票出票日期的方法如下:

数字必须大写,大写数字写法: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举例:2005年8月5日:贰零零伍年捌月零伍日。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必须在其前加“零”,叁月至玖月前零字可写可不写。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必须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扩展资料:

收款人应注意查验支票的出票日期: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缺一不可:标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按照规定,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是可以经出票人授权补记的内容,但未填写出票日期的支票自始无效。

我国票据法之所以未对“出票日期”作出可授权补记的规定,是因为这决定着各类期间的起算点,是确定票据权利时效期间的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比如: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两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4、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5、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6、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结合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出票时未填写出票日期的,应当认定票据无效,无效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在许多小商品市场中,为了减少点钞麻烦,支票被商家们广泛使用,但使用操作并不规范,一些仅载明出票人签章和金额的支票被多次流通,最后一手持票人将各要素填写完毕即委托银行收款,未出现纠纷的得以顺利入账,因此商家们习惯将此作为正常现象对待。

然而,一旦涉诉,持票人将会面临票据债务人以出票日期未填写进行免责抗辩的不利局势。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行为是法定要式行为,票据的制作格式和记载事项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因此,出票人应按照规定出票,收款人亦需进行查验,从而避免后续法律隐患。

司法实践中,许多票据通过多次流转到达持票人手中。

比如,甲将未填写出票日期的支票交付给乙,乙填写日期后交付给对前述过程并不知情的丙,若丙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诉至法院,甲是否可以出票时未填写日期作为抗辩理由?

对此,因票据已经过流转,且最后一手持票人丙对甲出票时的情况并不了解,因此,应以丙取得支票时的状态为准,鉴于日期已填写完毕,则认定票据有效,丙对出票人甲享有票据追索权。

综上所述,出票时未填写日期的票据无效。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支票

人民网——未填出票日期的支票一律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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